借入次级债新规利好券商 但监管从严
李勇 周剑
2010-09-1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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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李勇 周剑 自从IPO重启以来,股市扩容提速。而作为承销新股发行的主力军证券公司,对其开展承销业务时的资金需求也越来越高。近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下称《规定》)有助于缓解决券商的资金流动性需求。

《规定》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以2年为限将证券公司次级债区分为长期债和短期债,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可以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流动性需要。不过,《规定》对于借入次级债的要求更加严格。

证监会在公布《规定》之日同时废止了2005年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而券商的借入对象包括经批准的股东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国泰君安发布的分析报告认为,相比于《通知》将次级债务作为清理整顿时期证券公司的一种自救手段而言,《规定》真正赋予了次级债务作为证券公司一种常规融资方式的地位,对于优化券商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杠杆水平、以及承销业务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东方证券证券行业分析师王鸣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5年,一些证券公司资不抵债,证监会此前的《通知》,是作为整顿时期证券公司养活自己的一种方法。而此次《规定》以短期次级债的方式,丰富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对于证券行业是一个中性略偏利好的消息。”他说。

《规定》虽然给券商未来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但同时要求券商在借入次级债的规模、偿还顺序和披露信息等方面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在次级债的偿还顺序方面,《规定》明确,“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 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则应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批准。

同时为加强普通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的监督,《规定》还增加了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券商在借债和还债时都要公开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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