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处罚下放 广东上海深圳试点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今天傍晚,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为提高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
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试点期间,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规定试点单位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同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根据规定,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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