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IPO 国际板已无障碍
黄利明 欧阳晓红
2011-05-28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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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黄利明 欧阳晓红 国际板发令枪即将抬起,这种蓄势待发气氛近期从监管部门的话语中能够感觉得到。

“我们离推出国际板越来越近了。”在2011陆家嘴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首次对国际板速度问题公开表态。该论坛上,国际板推进步伐情况以罕见的方式由三位不同级别的证监会官员陆续谈及,关键词就是“人民币计价”、“快”。

这距离5月10日结束的第三轮中美经济与贸易战略对话仅仅十天。事实上,国际板推出,既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诉求,也是一场国际金融事务话语权的争夺。

有接近证监会人士表示,此次实为高层决策有要求——加快国际板推出步伐,既推进证券业对外开放,又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减缓巨额外汇储备压力。

如今,上交所已完成国际板上市、交易等业务规则和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而据记者了解,外管局也完成了相关技术准备。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分别和上交所展开的联合研究计划课题,均指出国际板发行模式上直接IPO要优于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即CDR的模式,前者还提出了上市标准的政策建议。

                                外管局备战

一位接近外管局人士透露,外管局目前已做好国际板所有的前期准备工作,例如募资之后人民购汇问题;境外人民币发行主体的开户登记,涉及资金出去与再投资等的制度安排问题;“原则上相关管理原则都有了,只是还没有最后推出。”

现在关键在于,国际板企业的主体定位,是红筹回归企业,还是纯粹的境外企业欲在境内发行股票?以及多大程度上可以购汇——融资出去取决于制度设计。

“国际板主要是为了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并非为了单独解决外汇问题。”一位外管局人士说。至于是否允许套利机制,他指出,除非是同时进行“A+H”——如果内地贵了,就可以把香港股票卖了,在内地市场增发,否则无法套汇。发股是长期行为,不能看短期汇率。“目前加速建设国际板,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有关;这一点在2011陆家嘴论坛亦得以印证。”一位知情人士说,“目前推国际板已基本无任何障碍。”“总的来看。推出国际板的条件快要成熟了。”证监会办公厅副主任王建军表示,目前也还没有掌握不是人民币计价的情况。

在2011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证监会国际部主任童道驰称:“国际板各种准备工作相对比较充分,希望能在下一个五年推出来,我是这么希望的。”

有接近证监系统的人士表示,国际板已经明显有加快之意,相关政策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将可能在7、8月份出炉。据悉,在第三轮中美经济战略对话之后,内部有说法是有高层要求加紧推进,既为推进证券业开放,也为人民币国际化和部分缓解外汇储备的压力。

但关于国际板事宜,本报亦尚未得到证监会的采访回复。

中欧陆家嘴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表示,国际板主要涉及资金流出的问题。中国外储已达3万亿,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风险管控角度上已没有障碍。

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究员赵庆明认为,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板,利于减缓外汇储备增长的压力,因为国际板的上市公司募资后,其融资未必用在中国,需要购汇出去——由此形成资本项下的流出。

知情人士透露,原本定于今年5月放行的国际板,因为决策层意见不统一,也被延后推行。结论是汇率水平被扭曲的情况下,若放开资本项目,恐引起热钱大量流入与流出。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黄益平认为,在资本项目开放之前,需要解决利率与汇率市场化的问题。两个资本价格不理顺的话,一旦放弃资本管制,很难避免大规模的跨境资本流动。一位外管局人士称,在目前通胀高、热钱流入、外储增长过快的形势下,不加强资本管制又不行;但趋势还是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开放。而据央行接近人士表示,最大障碍还是汇率问题。但外管局高层并不认为问题根源是汇率均衡水平。

                               直接IPO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从去年深圳大学等人士完成的课题倾向于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即CDR的模式,到如今已悄然变为直接IPO的方式,这从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课题中已经初露端倪。

上交所网站近日公布两份同名研究:《境外企业境内上市与境内股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建议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首发模式为直接IPO。二者分别是上交所与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完成的课题,其中均有上交所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卢文莹参与。

与复旦大学联合完成的课题指出,国务院提出在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本身隐含着对国际金融事务话语权的诉求。也正是基于取得金融话语权的考虑,优先考虑红筹回归上市,不如让真正的外国公司上市;采用CDR模式上市不如允许外国公司直接在A股上市。

与武汉大学完成的课题则认为,设立境内空壳公司的优势在于规避了法律障碍,发行CDR的优势在规避了法律障碍之外,还减小了监管压力。相比于前两种模式,直接在A股市场IPO,操作过程简便,发行成本较低,还能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的改革,全面提高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

因此,该课题组主持人之一、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认为,直接在A股市场IPO是比较直接有效的方式,应该是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的首选方式。但是,同样是由于外汇管制政策,这种模式也面临着募得资金的转移与使用上的难题。此外,直接发行还需要突破现有法律的障碍性规定,在上市条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细节上进一步完善。

发行地国家的上市条件对境外公司的要求高于境内公司已经是通行的国际惯例。数据显示,纽交所对国内外公司的利润要求相差10倍之巨。这种双重标准,能够在保持国内资本市场的活力的同时,对外国公司进入内国设立门槛,以保证在内国上市融资的是优质上市公司资源。

冯果表示,结合筛选优质上市公司、防范欺诈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考量,课题组建议在我国境内上市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业务;(2)符合其本国股票发行条件;(3)企业市值不低于3亿元;(4)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20%;(5)须有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书;(6)设立年限不低于5年;(7)必须分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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