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消亡的外部根源

郑志刚2019-07-15 14:26

对于叱咤商界三百年的晋商在清末民初近乎突然的消亡,无疑是经济史学界有趣而重要的谜题。受曾任蔚丰厚京师分号号事(经理)李宏龄先生的《同舟忠告》和《山西票商成败记》(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出版)的影响,很多学者从晋商经营理念陈旧保守,面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新的业态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应对乏力来做出解释,例如,在大清户部银行成立后,原来交给票号经营的各省军饷和国家赔款渐次转由该银行和其他官银号经营。当包括李宏龄先生在内的各分号主事力主成立三晋汇业银行,以团结商力分担风险,以遏制钱铺倒的风险等,却遭到了思想保守的老号掌事的一力反对;而一些学者则从晚清政治腐败下晋商对与政府官员勾兑日深,覆巢之下岂有完卵进行解释,例如,即使在以富有远见而声名卓著的李宏龄看来,官员借款并不适宜“过于追索”。对于户部尚书赵尔欠款,李的建议是“未便立券索款”,而对于陕甘总督升允的“用金三千”,“亦未便索其兑费并利”,原因是“尚望其照拂,似不必计目前小利”;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以大盛魁与复盛公这两家晋商旗帜和标杆上百年的商业争斗为例,从晋商内部争权夺利内耗频繁来加以解释。

笔者认为,由于在地理位置上接近蒙古地区的山西,在明清时期旅蒙贸易上扮演着十分独特和重要的角色,因而晋商的成败与旅蒙贸易的开展顺利与否有直接的关系。以畜牧为主的蒙古牧民不仅成为砖茶、丝绸、家具以及其他日用品的稳定需求者,而当地生产的毛皮,牛羊肉则成为中国北方地区上述需求的稳定供给者,因此明清时期的晋商成为连接这些需求者和供给者的重要纽带。

伴随着贸易的发展,又衍生出对金融的内在需求。不管是进行汇兑的票号和放款的账局,最初都是从旅蒙贸易中逐步分离,最终演变为独立开展的业务。大量的晋商一方面是旅蒙贸易商,另一方面是旅蒙票号账局的经营者。相传,清朝嘉庆咸丰年间,权倾一时的“铁帽子王”僧格林沁在离世后,依然欠着晋商大盛魁不少于10万两白银的印票账,大盛魁在业务繁荣时期可以用50两一锭的元宝铺一条从库伦到北京的路,而另一家同样有名的晋商元盛德的骆驼数量首尾相连,能在这条路上排两行。

传说终归是传说,但晋商的富庶殷实却是有据可查的。在晚清光绪年间,清朝一年的财政收入保持在九千万两白银的水平,而大盛魁的资产约为清朝岁入的一半,晋商可谓“富可敌国”;即使到了晚清同治末年,获准在中国内地游历的英国摄影记者约翰·汤姆逊亲眼目睹了超过两千峰骆驼组成的贩茶晋商商队。不仅如此,旅蒙晋商对贸易开展的蒙古地区的影响持续至今。直至今天,在内蒙古地区的汉族人口近两千万,其中超过半数是山西移民的后代,在呼和浩特、集宁、包头乃至周边一带,依然通用晋语(《清代旅蒙商述略》,新星出版社,2015年)。

那么,辉煌一时的晋商在清末民初短时期内的消亡除了前述的原因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原因呢?近读民国初年曾任甘肃教育厅长马鹤天先生所著的《内外蒙古考察日记》(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年出版)似乎为晋商在短期内的衰败找到了另外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外蒙古(以下简称外蒙)独立导致的旅蒙晋商营商环境的急剧改变。而这一因素往往是很多以往探究晋商消亡原因的文献所忽略的。

外蒙在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不久宣布独立,之后不久驱逐前满清官员,建立蒙古帝国,改元共戴,以蒙人素所信奉的转世活佛哲布尊丹巴为皇帝,实行君主立宪制。1912年俄蒙密订《俄蒙协约》,俄国承认蒙古独立。后来在中华民国抗议和斡旋下,中蒙俄三国在1915年签订《中蒙俄条约》,条约虽然仍承认蒙古为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有宗主权),但外蒙为完全自治区域,有自治权。1924年,随着哲佛的逝世,蒙古国民政府宣布废止王位,结束君主立宪制,实行苏维埃式的共和政治。将首都库伦改名为至今仍然使用的乌兰巴托,其意为“赤色武勇之城”或“红色英雄城”。外蒙至此从政治经济军事全面“依靠”沙皇俄国,转向“依靠”社会主义国家样本的苏维埃俄国,完成了所谓的“二次独立”。

蒙古二次独立后,社会经济政策的变化集中体现在1924年颁布的蒙古劳动国民权宣言中。该宣言宣布蒙古为“独立国民共和国”,“主权属于劳动国民,以国民议会及由该议会选出之政府行使之”。这里仅摘录部分涉及旅蒙晋商营商环境变化的政策变化。其一,土地深林水泽及其他之地壤,举兼为劳动国民之共产,以前之私人所有权,一律废止;其二,在1921年前所缔结之国际条约及借款,一律无效;其三,外国人在外蒙专横时代借给个人的债务,在国民经济上为不可忍受之负担者,一律无效;其四,政府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外国贸易,皆由国营。

上述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政策变化和调整,无疑改变了明清时期旅蒙晋商所熟悉的营商环境,对旅蒙晋商贸易活动的开展,产生了无与伦比的重要影响。马鹤天先生在其日记中曾经提及,汉商(主要是晋商)最盛时代,仅库伦有25万人,“现在不到两万人”。

我们以马先生曾亲临的原库伦地区有名的汉商“买卖城”东营子为例。由于是之前满清住库都护使署所在地,有中国军队驻扎,因此该买卖城被称为“东营子”。据说光东营子一地“从前汉商几千家,约六七万人”。当马先生1926年赴蒙到东营子街上游览时,目睹“街道整齐,商号云连,想见当年的繁盛”。在参观残存的汉商当年捐建的关帝庙、鲁班庙、城隍庙和吕祖庙等后,马先生估计“费洋不下数百万元,汉商的势力由此可见一斑”。但令马先生感到十分遗憾的是,“现在都成废屋,空无人居”,“目下东营子汉商,不过数家,连住居看房的,统共不过二百多人”。不仅如此,按照马先生的观察,“外蒙政府,(对空无人居的)房屋不许典卖,也不许拆毁”,“如有人居住或代经理,便须估价纳税,每年按价抽百分之一”,“若无人居住或代管,便要充公”。马先生对此解释说,“因蒙古政府采取苏联政策,对商人不惜苛待”,以致“汉商不堪其苦”。

那么,究竟是外蒙在二次独立后推出的什么样的政策变化,导致旅蒙晋商在很短的时间内从辉煌走向消亡呢?概括而言,由以下主要几个方面。

第一,外蒙国家资本主义下的国家垄断经营和专卖制度的推出,极大地限制了旅蒙晋商业务开展的范围。在外蒙二次独立后,旅蒙晋商要直接面对两方面的竞争。一方面来自在外蒙政治上占“特别势力”的俄商。“由苏俄国立商务股份公司,贩运俄、德货物,用租税上之差别待遇,以侵夺市场”。另一方面则来自蒙古政府设立的一个名为“协和公司”的国家商店。按照马先生的观察,在协和公司中,“百物具备,规模很大,货价较廉,且定价不二,所以营业异常发达”。之所以可以做到上述几点,则是由于“房屋是公家的,一切商税,又可随便减少”,“成本较廉,汉商当然竞争不过”。从前出口事业,主要是由旅蒙晋商去经营,但自协和公司和苏俄商务股份公司取得出口商务独占权以后,经营权被完全夺去。“汉人所设堆栈及选毛所等,悉由俄人用贱价收买去,实际上等于没收”。作为对照,“从前营商,极其自由,并有长官保护。现在蒙古政府,采苏俄政策,对商人种种压抑,捐税繁多,不易得利”。从上例中我们看到,国家资本主义的可怕之处,也许不是它的资本雄厚、成本低廉和竞争残酷,而在于它以看似合法的手段,从事在一个保护产权、崇尚公平竞争的国家中属于非法的行为。

除了垄断经营,独立后的外蒙更是直接建立各种专卖制度,彻底排斥旅蒙晋商的参与。蒙人天性嗜酒,“无论男妇贵贱,往往酩酊大醉,颠行市上”,因而酒的经营是旅蒙晋商十分稳定的利润来源之一。但在外蒙独立后,酒开始由政府专卖,“不许汉商贩酒”,这意味着晋商的业务经营范围由此大大缩小了一块。

第二是对旅蒙晋商发放的相关债务(及其利息)的直接废除。按照蒙古劳动国民权宣言,“外国人在外蒙专横时代借给个人的债务,在国民经济上为不可忍受之负担者,一律无效”。在“在蒙古已三百年以上,在清季势倾一时”最大的汉人商号大盛魁首当其冲。马先生在日记中特别提到,外蒙独立后,“对该商号特别压制,下令全蒙所有大盛魁的欠债一律不许付还,使大盛魁供损失百万元以上”。

第三是外蒙独立后自主制定的包括关税在内的种种税赋显著增加了中蒙贸易活动开展的经营成本,成为旅蒙晋商新的“不堪承受之重”。按照独立后外蒙关税规定,“凡出入货物,按库伦价值估价普通货物值百抽六,烟加倍,奢侈品则百分之十二至四十”。对于一些消耗奢侈品,“随意的估价极大”,以至于所征关税,“往往高于货价数倍”。例如,“绸缎一尺八寸见方,征税至五元之多”,以至于,“中国商人弃货于税局的,时有所闻”。

除了独立前并不太多涉及的关税,作为商号经营实体,旅蒙晋商每年要向外蒙当局缴纳营业捐、印花税、账簿捐、车马捐和房租捐等各种捐税。其一,旅蒙晋商每年要缴纳从10元-1500元不等分为八等的营业捐。由于晋商商号经营规模较大,往往成为营业捐的主要缴纳者。即使是挑贩商,仍然需要每人每年缴纳5元。其二,外蒙征收的印花税分期限帐和流水账两种征收。其中,期限帐每千元贴2.5元,流水账“百元以上至千元者百分”。其三,账簿捐则是每千元抽15元。其四,对于贸易活动开展十分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旅蒙晋商还需要缴纳“车马捐”,通常是大车每年每辆10.5元,牛车每年每辆1.2元。其五,“房租捐”按每年房租多寡抽收。例如,房租4000元以上至6000元,抽百分之3.5。

而旅蒙晋商作为个人,还需要负担专门向外国人征收的人口税和专门针对工商界征收的职业捐。按照规定,作为外国人的旅蒙晋商每人每年需要缴纳12元的领票税和5元的验照税作为“人头税”;商店掌柜则需要缴纳每人每年收12元专门针对工商界征收的职业捐,即使是学徒、坐柜和工人,缴纳职业捐从2元到12元不等,无一例外。上述针对旅蒙晋商无论是经营实体还是个人的种种加税,无疑大大增加了旅蒙晋商的贸易经营成本,使得他们“不堪承受”。

第四是作为外蒙“货币改革”的结果,中国银币禁止流通,汇兑业务由苏俄垄断,晋商中十分重要的票号业务被迫退出外蒙,这一在晋商发展历史上十分重要的商业舞台。外蒙市场在明清时期主要用砖茶、哈达等为交易的媒介,辅之以银块和中国银币,晋商票号开办的异地汇兑业务大行其道,享誉一时。外蒙独立后设立蒙古工商银行(履行央行职能),“享有境内一切汇兑专利及发行纸币之权”。除了发行在莫斯科印制的纸币,该银行还同时发行同样在莫斯科铸就的银币和铜币。其一元银币之重量,“较中国的轻,而价值最初相等”。读者自然不难预测到“中国银币,自渐渐的淘汰”的结果。然“尤以为未足”,后来直接禁止中国银币通行。而这家名义为蒙古中央银行的蒙古工商银行是“由苏俄国家银行出资半数,合伙办理,而营业管理全操自俄人”,“兑是汇兑亦有苏俄垄断”。由此,马先生感慨道,“外蒙抵制外币的政策,可说是已实行有效”。

第五是看似快速发展的外蒙交通在当局的垄断经营下,使旅蒙晋商未得其利,反受其害。按照马先生的观察,外蒙交通,“年来颇有建设”。如自库伦至各部,至各边境住兵区域,均设有台站。北至恰克图,处台站外,尚有长途汽车。“较之从前专用骆驼,迅速便利,不止百倍”。然而,上述“交通枢纽,全操诸俄人之手”,甚至“蒙人无丝毫干涉之权”。

除了增加税赋、废除债务,和直接成立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商店与旅蒙晋商开展所谓的“合法”竞争,按照马先生的观察,外蒙当局还采用了其他“摧残汉商营业之法”。其一是借漏税名目没收晋商全部财产;其二是禁止汇金钱于内地。一方面禁止当地国家银行拒绝汇兑,另一方面以征税名目层层剥削,“于是虽有大宗资金亦只得困守库伦”,甚至“加以伪造财薄私图漏税等罪”。在上述种种政策下,旅蒙晋商“金钱既耗,禁锢旋加,且危及生命,所以晋商纷纷返国,又须受种种留难,至两手空空而始放行”。马先生由此发出“汉商将有全灭之势”的感慨和担忧。

如今,旅蒙晋商早已成过眼烟云,今天忙碌的人们甚至没有人会在意当初辉煌一时的晋商走向衰败究竟是由哪些原因导致的。但重读马先生日记中记录的这段历史,我并没有因为这段历史已成过去而感到丝毫轻松,而是油然产生一种深深的压迫感,有时甚至感觉喘不过气来。

从旅蒙晋商在外蒙独立前后的独特经历,我们看到了外部营商环境的稳定对实体经营的持续发展是如此重要,即使是一度叱咤风云三百年的旅蒙晋商,在外蒙独立带来的营商环境变化后都会变得不堪一击,在短短的时间内从辉煌走向衰败。

在民营企业投资裹足不前的今天,我们从发生在百多年前旅蒙晋商的故事中,再次读出了历代民营企业对于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和独立司法体系建立的由衷期待和内在渴望。如果旅蒙晋商不是因为蒙古政策的调整而被弃之如履,而是百年来和蒙古当地社会经济共同发展,那么今天的蒙古又将鉴证两国经济怎样的辉煌呢?

从旅蒙晋商的这段历史看,我们不也会发现当年的蒙古其实是在重复早前苏俄的历史吗?除了“可说是完全从俄国革命宣言抄袭来的”的蒙古劳动国民权宣言外,马先生在日记中还多次提到,“外蒙差不多成了苏俄的一个联邦”,“苏俄派兵驻扎库伦,各重要机关,独有俄人顾问,掌握实权”。在一定意义上,外蒙古独立带来的政策调整和变化以及由此带给包括旅蒙晋商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经济的变化,事实上并无所谓的“蒙古特色”,而是“苏俄范式”的“普适”。外蒙独立只不过是当时流行的这一“普适”运动酿出的又一枚苦果而已。

在1927年农历春节后,马先生专程访问了惨淡经营的大盛魁在库伦的分号。按照马先生日记的记载,“见院中供天地牌位,献一整羊,室内供财神关帝,也献种种食物”,甚至“号伙十数人,皆山西人,依然有骄气”。但一切如故的祭祀礼仪和依然骄气的山西号伙已经无法掩盖大盛魁的衰败。在外蒙独立前,“为蒙古第一商号,到处有分号。其掌柜到各地时,蒙人迎送数十里”。而如今:“各地商号,一律停止售货”,“外蒙政府令全蒙各地,凡欠大盛魁债者,一律不许偿还”,大盛魁由此“损失百数十万元”。马先生不由地感慨道,“从前有名的大盛魁,已随(哲布尊丹巴)活佛而消灭了”。而“从前最大的汉人商号晋帮”大盛魁如此,其他旅蒙晋商又怎能在这一营商环境的巨大变革中幸免呢?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