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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始于2004年,它是谷歌提供的一项非常有特色的服务,Google通过与图书馆、出版社、作家合作,将图书扫描存档,然后在网上提供搜索和预览。截止到2008年即已收纳了700万部图书。根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抽样调查,有570位中国权利人的17922部图书在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之内。日前中国数位作家和出版社联合起诉Google,他们认为Google在没有获得他们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电子版图书是侵权的。随后谷歌发布和解协议,协议中有一条引起关注,那就是“如果作家和出版社不提出排除或除外请求,作品将被免费下载和阅读”由此引发谷歌图书馆版权争端。
    本期“经济观察网圆桌论坛”便围绕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之争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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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光:一般认为这样的合同很难有效。因为它违反公平——这个合同要求人家主张权利。不主张权利就意味着放弃权利。没有公平也就没有效率,一般认为对于版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之后版权人以这样的一条来起诉谷歌的话,谷歌说你当年已经放弃了这项权利,我个人认为这还是会构成侵权行为的。

赵嘉:现在的情形到底怎么样还很混乱,有的时候我甚至以为这是一种炒作方式。到底情况到底怎么样,是不是还要确认一下?

吴伟光:只要是你未经允许复制了我的东西,除了我是一个老师学生复制我的讲课讲义之类的这些“合理使用”情形之外,版权法都是有保护的。只要是复制,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谷歌现在已经把复制的工作做完了,只等着上线了。即使现在还没上线,也只不过是一种侵权大小的程度不同而已,行为本身已经是一种侵权。

赵嘉:就像我已经把你给绑架了,交不交赎金的问题。

崔清北:知识产权的领域是最近发生问题比较多的一个领域。出版社经常会被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给侵权。假如说作者已经把这个出版物的电子出版权授予了出版社的话,只要是你不经过出版社的允许而使用的话,那么就是侵犯了出版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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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嘉:崔主任,假如说谷歌同意跟你们出版社分享一部分收入的话,你们会同意吗?

崔清北:这个要看具体的什么事项了。因为一般互联网出版是有选择的,它们会选择畅销的出版物。假如说它可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条件的话。或许会考虑一下。

吴伟光:关于和解,我倒是有必要提醒一下。因为谷歌是国际性的。但是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却是有国界性质的。也就是说,中国有中国的版权,美国有美国的版权。同样的一个作者,拥有不同国家的版权。而这些版权本身都是独立的。也就是说,你在授权给谷歌的时候,需要注意授给谷歌的是什么权利?如果你授权给它中国的版权的话,那么这些作品被欧洲人美国人看到了,那么这就是非法的了。因为你没有给它那块版权。所以在谈到版权和解60美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全部加在一起60美元,还是只授权给中国是60美元。

赵嘉:我觉得不可能是全球性的,60美元或许只是一个象征性的价钱。谷歌不可能像亚马逊的kindle电子阅读器一样的一家一家去谈。

吴伟光:这个时候还需要一个问题。因为假如说一个作者已经在美国有了一个代理商把版权给了它的话,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作者就没有权利把全球性的版权授权给谷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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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个人在电子时代的维权是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赵嘉:9年前我开始出书的时候有人盗版我的书。现在是更麻烦,因为很多人直接放到网上。我的做法是发邮件或者打电话。通常来讲他们就直接撤下去了。要不然还可以打官司,但我觉得真的是很麻烦。特别是作为一个个人的版权所有者来说。

主持人:那么出版社能不能帮你来打官司?

赵嘉:我也很疑惑,因为我有一部分的电子出版权是在自己手里。而出版社觉得既然这部分权利在你手里,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为你打官司了。我就对出版社说,ok,那么这样受损失也是你们出版社受损失。到底怎么样,现在还不知道。

崔清北:一般情况下,出版社都要求作者把专有出版权都给出版社。之前没有,现在有了。有了这个权利之后,出版社就会代表所有作者去打这个官司。这个专有出版权在出版社获得了之后呢,它就可以再去授权给其他公司。作为出版社的角度来讲,它肯定是希望自己手里的专有出版权获得最大的权益,同时,它也是希望替作者来讨回属于作者的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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