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维持成品油消费税率不变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严钰 媒体热议的“通过大幅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来替代燃油税”再生变数。11月24日,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显示,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保持不变,仍按照“从量定额”征收,税率分别为含铅汽油0.28元/升,无铅汽油0.20元/升,柴油0.10元/升。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大幅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来替代燃油税"的建议没有得到采纳,或将嘎然而止。然而,东方证券石化行业分析师王晶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和日前呼声甚高的燃油税并不是一个概念,成品油消费税每年都会征收,并且此次税率与调整前持平,这表明成品油消费税并没有取代燃油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还调高了大排量小汽车的消费税率,并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实木地板等列入消费税征收物品范围。另据了解,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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