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石化回应“排污门”:已赔付,未污染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丽 近日,绿色和平组织中国部对中国石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石化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分公司某钻井队泥浆池溢流环境事件提出批评。面对此事,中石化于10月16日在网站上发表了正式声明。
声明中,中石化称:“2008年7月22日,中国石化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某钻井队在进行设备搬迁期间,突遇连续降雨,导致井场部分污水溢出并流入河沟,造成少量农田污染。事故发生后,该钻井队及时组织人员将溢出污水进行了回收,对受污染的农田进行了赔付,未发生农作物的死亡现象,未造成等级以上污染事故。”除此之外,中石化特别强调此次事件的受害人,宣汉县环保局,在该事故《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中,均未将中石化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列为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
最近的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份报告近期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这份报告称,一些重要的中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未遵守“在大陆的企业必须披露关键的污染信息”这一规定。报告说,至少有18家公司要么位于去年的《财富》杂志全球500强,要么位于中国的100强,他们没有遵守在去年5月就生效的环保规定。这其中就有中石化、壳牌等大型企业。壳牌已与10月15日在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解释了此次实践是由于设备老化造成。次日,中石化也以“已赔付、未污染”为此次事件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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