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细则出台 为阿里巴巴类公司解困(1)
杨阳
2010-12-0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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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杨阳 12月4日,央行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申请人资质条件等进行细化。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央行在今年6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下称2号令),是央行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一个基本法规。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比较,正式的实施细则由原先的60条合并缩减为42条,进一步细化反洗钱措施的涵盖范围,却同时删去征求意见稿中所有与备付金相关的内容。

此外最为耀眼的是,《细则》中的第八条指出,“《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这看起来就像为阿里巴巴量身定做的一个条款,意味着阿里巴巴一直被指“危险”的外资身份将可能就此解围,且马云仅在集团持股5%也无太大影响。

此外,取消了对备付金的规定,最初的2号令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但其后央行曾在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补充解释为: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2号令曾提出“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以及“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也就是说,为了保证客户交给相关支付企业的钱的安全,央行要求支付企业在相关专户中存放——这事实上将挤占更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

一位支付企业市场总监称,取消备付金的一些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是重大利好。

 

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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