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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提高20万

  
作者:严钰
发布日期:2008-10-23

网络版专稿 记者 严钰 10月22日,中国政府启动多项新政刺激楼市。仅仅两小时后,上海迅速加入这场楼市保卫战。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规定符合条件的首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家庭,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从原来的60万元人民币升至80万元。

据了解,《意见》共有14条,其中部分内容与中央的救市政策相同,措施执行期限为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意见》首要指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其次,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再次,调整上海普通住房标准。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此外,《意见》还包括: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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