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10城区首次购房可获财政补助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雅楠 据新华网报道,自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主城区首次按揭购房、并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可根据其所缴纳的个税额度享受一定比例的购房财政补助。
今年5月,重庆市出台的楼市调控细则“渝十条”中曾提及对刚性需求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采取鼓励政策,其中一条措施就是“购房财政补助”。
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瞿定祥介绍,本次财政补助对象为,从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
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瞿定祥说,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公布的补助政策,享受购房财政补助的购房人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二是要在重庆主城10区购房;三是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住房);四是要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五是要在重庆主城10区所在地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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