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贾华杰 12月15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首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后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前。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指出,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法律上争议很大的“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同时,二次征求意见稿在程序性问题上“倒退”严重,首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在首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针对强制拆迁的条款,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国务院法制办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国务院法制办还指出,“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国务院法制办还表示,对于涉及到对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会同国土部等相关部委,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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