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参与协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将调整
陈文雅
2011-02-0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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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陈文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1月3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介绍三农情况和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发布会上表示,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对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办法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且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四项原则应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

这四项原则是: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征收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与民众进行充分协商;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决定。

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亦曾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并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该负责人表示,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由于城市可用建设用地规模有限,近年来集体土地征地和拆迁的规模远高于国有土地,但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性、补偿标准、农民权益保障等问题,在立法方面的约束却较为薄弱。

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被认为“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范围做出明确界定”。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政府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使公共利益明晰化。

但“公共利益”的边界仍遭到质疑。北京市密云县因被征用土地未获得足额补偿提起诉讼的王先生表示,“我们家农田被征用以后明明是盖别墅,可政府却还是以‘公共利益’为由把我们赶走,说是要修一条什么等级公路,结果后来发现那条公路只是通往别墅区的专用道路。”

此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市场价格如何确定,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只有城市的国有土地市场,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用,变成城市土地之后,才能形成土地市场价格,那么集体土地采用什么样的征收补偿标准就没有一个市场化的依据。对此,陈锡文表示,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他还说,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了农村土地征收的改革原则,如:缩小征地范围;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允许农民直接参与经营开发;允许破产的乡镇企业进入市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等。

不过,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实际操作中,如何让农民参与“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的过程,仍是一大难题。由于代表征收方的政府或开发商没有动力去提高补偿价格,维护被征收方——农民的利益,那么农民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到底占有多大主动权?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应该确定所有的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决定应有公众参与;征收征用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启动、公告、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都应做具体细化;补偿标准应为多数人接受,体现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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