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在建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
胡芳洁
2011-05-2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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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芳洁 5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时间是6月5日。

在这一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其提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根据目前适用的2005年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不得进行抵押典当。这意味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是可以进行抵押典当的。

根据新的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都不得作为当物。如果按此执行,则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即使已经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能作为当物了。

随着房地产调控的继续,未来对在建房地产项目进行典当的限制,会对资金紧张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典当行业经营范围的收紧。”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长郭金山说。不过,他认为,如果这一新的条例实行,在北京而言影响不是很大。

“在建房地产项目拿来典当行抵押的业务在北京非常少,偶尔一年做个一两单,市场份额非常小。”郭金山说,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一是风险大,二是做抵押登记比较困难,三是开发商用款需求比较大,不是典当行能够承受的,这些原因都导致,虽然目前这一方式可用,但真正的市场很小。

郭金山表示,在典当行借款,特点是方便快捷,但是息费高,这就注定了典当行贷款小额、短期、救急的特点。

不过,在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郝凤琴看来,新条例的修改酝酿了更多的可能性。

根据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经营范围的规定,可进行典当的主要有三类,动产、财产权利、房地产。实际上,目前典当行的业务中,关于不动产的业务,主要是指房地产即个人或企业手中已经拥有产权的住宅、商铺等等。

郝凤琴认为,新条例对“在建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典当行经营的范围。

“现在关于不动产的业务,主要是指房地产。”郝凤琴说,根据新条例所提出的“在建建筑物”,并不仅仅限于房地产。

郝凤琴表示,“建筑物”按使用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如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医院等)、工业建筑(如厂房、仓库等)、农业建筑(如料仓、养殖场等),新的条例规定“在建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是否意味着,建成的建筑物,都可以纳入典当范围?如果这一条成立,那么典当业务中不动产的范畴,将从现在的“房地产”,拓展至“建筑物”,是对经营范围的拓宽。

郝凤琴表示,现在只是总的条例,如果以后要具体执行,还需要有相关细则出台。

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鹏表示,在建建筑物不得典当这一条款,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

“在建建筑物不做当物,是可以理解的。”高鹏表示,对此的限制,应该主要是对商品房开发、工业园中用于对外销售盈利的房地产项目,但是中小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所建造的新厂房、办公楼和职工宿舍等自己使用的房产,应该与商业开发区别开来,此类典当贷款业务应该纳入典当行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提供支持。高鹏表示,目前武汉谦和典当已经就新条例的相关条款,提交了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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