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的抗争并非徒劳
刘伟勋
2011-03-0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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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刘伟勋/文 尽管公司已经破产清算,创始人身陷囹圄,但民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简称“东星航空”)仍在试图通过“民告官”的形式进行抗争。这距离2009年3月该公司停飞和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失去自由,已有将近两年时间。

春节过后,东星航空的大股东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请求判令后者2009年3月14日作出的要求东星航空暂停飞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这一诉讼2月24日被立案受理。今年年初,狱中的兰世立提交了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事判决,但这一申诉目前尚未获得回应。

在外界看来,无论是东星集团的行政诉讼还是兰世立的刑事申诉,胜诉的可能性都不大,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维持原判。即便胜诉,东星航空也无法起死回生,兰世立再行创办一家航空公司的机会也不如当年。更何况东星航空从生到死的近五年时间,已让他亲身体验了民营航空的生存环境,即便真有机会,他也未必会从头再来。

不过,东星航空和兰世立的抗争并非徒劳。一方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企业和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诉讼进程中逐步披露的更多内情,有助于人们更清楚地了解东星航空生死和兰世立沉浮的来龙去脉,也有助于当事各方重新审视自己曾经的言行是否客观公正,处理民企危机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法规。

东星航空从2005年12月注册成立,到2009年3月爆发危机,再到2010年12月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五年间如流星一般迅速升起而又急速陨落,兰世立本人也经历了人生从顶峰到谷底的跌落。个性鲜明的兰世立和他一手创办的东星航空,在民航业乃至整个中国企业界并不多见,其经历和遭遇也显得有些极端,但东星航空这一个案始终没有摆脱一个共性话题,就是政府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应扮演什么角色。

事实上,东星航空从筹办到起飞,与民航当局和当地政府的支持不无关系,当时民航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的时间窗口刚刚打开,希望发展航空事业带动地方经济的当地政府,在资金、土地等各种资源上,都对东星航空进行了支持。这一阶段中,兰世立是东星航空的主导者,地方政府是支持者,尽管兰世立和武汉市交委之间曾在商业合作中出现纠纷。

但金融危机中东星航空陷入困境,地方政府希望引入央企中航集团对其重组,兰世立认为对方的条件无法接受,拒绝与中航集团合作。随后东星航空被停飞和破产,兰世立被监视居住、逮捕和判刑。

从停航到破产的一年多时间中,东星航空命运的主导者,已从兰世立转为地方政府,二者也从合作走向了对抗。从过往两年的公开信息来看,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危机中的强硬态度和凌厉手段,没有得到东星航空、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和意向重组方的认可,甚至被认为有违常规。因为按照正常的逻辑,对于经营困难的本地企业,政府理应出手相救而非坚持主张让其破产。有投资人愿意重组濒临破产的当地企业时,政府应当支持,而不是把投资者向外推。

尽管东星航空关联方曾极力争取对公司进行重整,并与当地政府进行了多轮博弈,但最终没能改变东星航空被破产清算的命运。在整个过程中,民航监管当局、地方政府、当地法院作出的各项决定将东星航空推向了死亡,这些举措看上去理由充分,但混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企业遭遇危机时,生死应由谁来定。

我们的答案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让市场力量自主选择,让市场主体不受干预地进行商业决策,政府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及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在最坏的情况发生时担当“防火墙”。

但东星航空的危机处置中,坚持让其破产的地方政府,自始至终发挥了决定作用,最后的结果也似乎符合决策者的思路。而在操作层面,从已披露的信息来看,政府在这一事件中的行为,亦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例如,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的理由是,后者不应仅凭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一纸函件,在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及意见的情况下,就对东星航空做出停飞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在兰世立的申诉中,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监视居住”,也被认为不尽合理。

此外,东星航空的内部人士曾指责破产管理人通过非法手段处理公司财产,用多种手段阻挠东星航空的重组。也有投资人反映,破产管理人凭借并不全面的信息,就对投资人的实力进行评判,显得有些不够专业。

面对强大的有形之手,东星集团和兰世立当初的抗争力量微薄,现在的诉讼也难以翻盘。但这些诉讼的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当事人给自己讨个说法,更在于提醒人们对企业和政府的行为进行反思。尤其是对能够左右企业生死的政府而言,如果能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来看待这一事件,对改善民企和企业家的处境做出切实努力,兰世立的官司就没有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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