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一部不可能执行的法律(1)
在我看来,产生这些问题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执行的。一份不可执行的合同却硬要执行,当然会引发诸多问题。
先从最简单的问题看《劳动合同法》的不可执行性。《劳动合同法》力图以签订长期的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表面上看很容易做到,但实际上由于这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等,这样的合同不可能签完以后不改变、不重签。如果用人单位要换个地址怎么办,需要征求所有劳动者员工的同意吗?如果只有一个员工不同意是不是都算单位违反合同?工作内容到底应该怎么在合同中表达?一旦写进劳动合同是不是就不能做微小的调整,例如某人被聘为总经理,他可以在总经理这个位子上一直干到退休?另外,“劳动报酬”应该怎么写,如果合同上写月薪3000元,难道从此以后这个人就拿3000元吗?如果因为劳动合同的内容调整导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经常重签,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又有什么意义?一份内容要经常调整的长期合同必然是一份容易给劳资双方带来意见分歧的合同,也就是一份带来劳动争议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如何能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
退一步讲,即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会给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损害。学过劳动经济学的人应该都知道,劳动力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是为了生产物品或者提供服务,这种派生的需求必然随产品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而现在的产品市场恰恰是一个多变的市场,技术日新月异,消费者偏好变化多端。要想用一定的技术一成不变地生产某种产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劳动市场要完成劳动力的配置,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就决定了劳动关系从本质上不可能那么“稳定”。
劳动经济学家很早就达成了共识:劳动市场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在这个市场上,每天都有人寻找工作,有人自愿或者非自愿地离开工作,这是劳动市场的常态。要通过劳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让用人单位找到合适的人员,让劳动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和岗位,必须给这两个主体一定的自主权。
也许有人会问,《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在欧洲一些国家不是普遍做法吗?欧洲国家能实行,中国为什么不能?在这点上,已经有学者提到欧洲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10%到20%的高失业率。中国有6亿多劳动力,10%是6000多万,20%是1.2亿多。有谁能拍胸脯说如果这么多人失业,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能承受?我这里要提到的是,欧洲的一些国家正在改变这样的制度。例如德国,长期10%以上的失业率已经让劳工痛苦不堪,德国“冶金和工程工人工会”的主席KlausZwickel主动提出,如果能得到不裁减人员的保证,工资可以商量。这个计划得到了德国政府的支持,在1998年被提到德国三方论坛即 “工作联盟”(The National Al-liance for Work)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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