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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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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减少1880万纳税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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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思路:降税率

我们非常认同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人民的可支配收入,但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以牺牲公民责任为代价的做法,最不可取。

纳税是人们对国家尽公民义务的主要手段,公民通过纳税为政府运营提供资金,同时也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起到了调节贫富差距和财富分配的作用,以“富裕人群多纳税,普通人群少纳税,贫困人群不纳税”的原则,缩小贫富差距,把基尼系数调节到一个安全合理的范围。

对于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其他路径,我们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假设。

首先,可以考虑对不同收入人群进行所得税税率的调节,如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人口可以不纳税,月收入2000元以下人口,按收入的千分之一纳税,月收入2000元~6000元的纳税税率可在现有比例上大幅下调,6000元以上收入人群,纳税比率不变。通过这样的方式,在起到大幅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目的的同时,保障了公民的纳税权利。

另外,可考虑按家庭人均收入进行纳税调节,比如一家好几口人只有一人工作的,与家庭成员均有工作的情况,就可以考虑用不同的纳税比率来征税。虽然这会增加税务核查和征管方面的成本,但可以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出成熟的税收征收体系。

再次,由于中国不同地区收入和物价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还可考虑差异征收,在北京、上海这种住房、物价成本都较高的地区,月收入2000元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在中西部地区和小城镇,月收入2000元却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两类地区使用同样的征税标准显然有失公平。根据这种情况,可考虑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税率和地方税率两部分组成,各地政府可在中央税率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个人调节税率。

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大“可抵税额度”来达到减免税收的目的。如针对高收入人群可将部分接受高等再教育、购买房屋和车辆等费用,用于税收抵扣;针对低收入人群可将供暖费、水电费等基本生活开支作为税收抵扣项目。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高收入人群进行消费,另一方面可更多地增加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真正实现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效果。

在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税率的同时,还应该通过扩大税基和加强征管来提高税收。我们相信中国40%的基尼系数,并非月收入高于3000元的纳税人群与2000元以下人群差异造成的,中国存在一大批在统计局数据中隐身的富裕人群,加大对这些人群的税收监管,将给财政带来巨大的税务收入。如果有可能,税务和统计部门应该公开究竟有多少人纳税、不同收入群体的纳税人数和纳税金额等具体数据,让人们在阳光下纳税。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即使只纳一块钱的税,也是公民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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