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此规定如此“过敏”,想必大大出乎法律制订者的意料。因为对私有财产的行政征用,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且在地方法规中,做出如此规定的,四川也并非首吃螃蟹者。如《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不过,我们理解公众的焦虑。在四川省的地方法规中,特别提到,如果单位和个人不愿意被征用的,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是一个敏感的词语,尤其是在当下各地强制拆迁大行其道的背景下,这个法规会不会成为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个人财产之实的一种手段?这种担心已经通过网络调查表现出来。在“是否支持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调查中,腾讯网有6万多人参与投票,其中赞成征用和反对征用的比例为8:92。
比例悬殊的投票,并不能证明公众对行政征用的否定,而是对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异化的担忧。这种担忧源于法规对政府的征用行为并没有更多的细化和规定,比如什么叫公共利益、突发事件。如果这些概念不界定清楚,在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突发事件很容易被地方政府界定为“涉及到公众安全但是不宜公开的事件”,由此,公权力必然形成对私权的无正当理由侵犯。也正因为如此,在房子被强拆,法律又不能有效救援的情况下,唐福珍们惟一能做的只能是伤害自己。相较之下,美国、英国等国法律规定就比较明确,只有在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才能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让公众担心的还有事后补偿的不确定。行政征用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补偿原则,但是在所有的法规中,对补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德国征用土地,以政府公布土地征用时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准,对农业用地,在田地被分割和切断的情况下,补偿还考虑被征用人花在路上的时间长了,要多买汽油、受走弯路之苦等等间接损失。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如果不给予公平的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假如觉得征用程序或者补偿不公平的,美国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加州甚至规定这样的情况可以免费起诉。显然,在这些方面,我们的法规并没有最大程度的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个人利益。
由此可见,公众的“过敏”源不在于法规本身,而在于一项好的法律并没有完善的实施条件,最后有可能变成“恶”法。对四川地方法规草案的质疑,至少说明了两点:一、私人财产是当下公众最敏感的神经,任何触及这个神经的立法都应该慎之又慎;二、政府公信力亟待重建。对地方政府的极度不信任,是此次立法遇阻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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