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主任缘何不懂《物权法》
杨涛
2010-08-1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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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8月11日记者接到报料,一名绥化市绥棱县居民在政府部门强拆自己的房屋时,和前来强拆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身体大面积被火烧伤,目前正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记者迅速赶到医院和绥棱县了解相关情况,原来当地遭到强拆的不止一户,其背后的官民拆迁矛盾引人深思。(《燕赵晚报》8月17日)

对我来说,这件事最为惊讶的的是,当记者问到“居民称根据《物权法》除非公益项目否则不能强拆”时,此事件的主要责任人、黑龙江省绥棱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王洪军(音译)回答的如此干脆:“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

天啊!一个建设局的局长、拆迁办主任,居然不懂得《物权法》,这不是将我们从中央到地方到处开展的轰轰烈烈的“普法活动”的成绩全否认了吗?不过,这样的理解肯定会犯错误的,牛气哄哄的拆迁办主任在说这句话时,他分明不是在说“不知道什么《物权法》”,而是在说“我根本就不鸟什么《物权法》”。

按理说,《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由全国人大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11月1日实施,由国务院制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则,政府拆迁显然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即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强行拆除所有人的房屋。但是,试问,今天的各级政府,那个拆迁时遵循了《物权法》的规定?在今天的中国,在适用法律方面,俨然已经形成二个“潜规则”:其一是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如地方规章,地方规章不如红头文件的“潜规则”;其二是地方政府有权选择性地适用法律,那个法律对于地方政府有利,地方政府就适用那个法律,不管这一法律是否失效或者与上位法冲突。以往政府选择性地适用的《收容遣送条例》是如此,今天,政府选择性地适用《拆迁条例》、《劳动教养条例》同样如此。流风所至,小小的绥棱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王洪军当然敢说“不知道什么《物权法》”。

当然,王洪军主任敢于说出这种话,更是有实力做支撑的。开发商要征地,政府做了开发商的后盾,像对绥棱县这户居民进行拆迁时,110、120、119等二三十辆车停在门外的马路上,急救、灭火、抓人,公权力俨然形成“一条龙”服务。区区“屁民”,不要说提醒王主任有《物权法》,就是拿捧着《宪法》,在力量悬殊之下,大概只能连同《宪法》一起葬身火海。

更可怕的是,王洪军主任所依托的不仅仅是行政公权。行政公权张牙舞爪并不可怕,就像那位德国的磨房主对强拆他磨房的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所说“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国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然而,我们的被拆迁户却没有这种幸遇,因为地方党政控制了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那么,在拆迁这种问题上,法院还不是一屁股坐在了地方党政的一边。在绥棱县这起强拆事件中,甚至是公检法一齐冲锋陷阵,“当时在场的公检法司人员全部为便装,也没有人向她出示任何有效身份证明。”天啊,有这样的司法与行政的“大团结”,王洪军主任下次说出“不知道什么《宪法》”也不会让人惊奇!

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制,没有权力的相互制约,没有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机制,那么我们制定出再多的法律也只是废纸一张,《物权法》被蔑视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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