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失足”代替“卖淫”同样是歧视
经济观察网 评论员 盛超 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由此,“失足妇女”这一称谓成为媒体热议的词汇。
公安部领导表示要改变“卖淫女”的称谓为“失足妇女”,并提出“尊重”,也就是说,官方觉得“卖淫女”是一个带有歧视性色彩的称谓,“失足妇女”这个听起来舒服一点。
失足这个概念大概是从失足少年沿袭而来的。通常我们将触犯法律并被判处刑罚的青少年称为失足少年,但将失足的概念移植到妇女领域,就变成仅针对涉嫌从事违法性活动的人员了。那么其他涉嫌犯罪的妇女应该称之为什么呢?
什么叫“失足”?一不小心掉井里了,叫失足。涉嫌从事违法性活动的人员显然不是一不小心从事的,从媒体的众多报道上看,从事性工作的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愿,二是被迫。如果是自愿,那就谈不上不小心,如果是被迫,那等于是被推井里的。也就是说,从来就没有一不小心让自己从事违法性活动的妇女,何来失足?
更重要的是,失足这个词本身所传达的并不是一个平等的信息,而是含有居高临下的宽容。我们对有过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称之为失足少年,是基于我们是成年人对不懂事孩子的宽容,而对于“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则是因为称呼者本身站在了道德的高点上。
因此,称呼“特殊人群”为“失足”者,表面上看是给这些人留一个颜面,其实是自己站在道德的高点上对这些人施舍一点宽容。这个称呼不是对“失足”者的尊重,这是道德优越感催生的伪善。
其实“卖淫”和“失足”都是含有歧视的意思,一种是鄙夷的口吻,一种是居高临下的宽容。而作为官方用语或者法定术语,尤其是在法治社会下,应该在表述上尽可能客观和中立,不带有任何偏见色彩。所以,在我看来,“性工作者”才是对“特殊人群”的尊重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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