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是法律该管的事么
陶短房
2011-01-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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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陶短房/文 中国老人中有一半处于“空巢化”状况,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物质需要,亲情人伦关怀慰藉的精神需要,都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日前有报道称,新修订的老年法在“社会保障”中将明列“社会照料”一节,并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中国老话说得好,百善孝为先,孝敬和赡养老人,原本就是中国传统道德中最核心、最精华的部分,有关方面在立法时注重孝道,不仅关注老年人物质需求,也关注他们的精神需要,出发点和立意当然是好的、可取的。

然而“常回家看看”是法律该管的事么?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祖父母的义务”,早已成为中国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符合中国道德传统和社会现实,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属于法律创新,却是有依据、有道理的。但“常回家看看”更多属于精神、亲情方面的“软义务”,道德上可以要求、规劝,法律上却强求不来。历史上中国曾有“丁忧之制”,规定各级官员在父母、祖父母去世后要辞官守孝3年,但这种强制规定与社会发展趋势背道而驰,也在一定程度上违拗人情,最终皇帝带头变通(把3年改成3天),各级官员“夺情”、“墨经”(一边当官一边守孝),折腾得不亦乐乎,好端端的鼓励孝道之举,最终变成一出官场闹剧。时代在发展,今天的社会理应从道德上鼓励亲情,提倡孝道,却不宜用法律越界干涉道德层面的问题。

老人当然都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但这更多是一种对亲情温暖的需要,追求的是心,而不仅仅是人。父母和儿女的心是相同的,如果儿女孝顺,哪怕远隔万里,也能心心相通,而不会感到失落、空虚;反之,即使朝夕相对,又何尝有半点喜悦?用法律条文强求“常回家看看”,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笑话:一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因工作所需常年无法归省,却“违法”;一个经常登门“啃老”的不孝子却“守法”;不仅如此,这种重形式不重实质的规定,还可能助长社会的虚伪风气,倘果真如此,岂不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社会出现“未富先老”现象,和大批老人的空巢化,不仅仅是孝与不孝的问题,而更多是社会因素所决定的。建国之初政策鼓励多生,人口过多后又强制计划生育,昔日大量的年轻人已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而如今已成为老年人的他们,却因政策的变化,而不得不面对4-2-1的家庭倒金字塔,每对夫妇可能需要同时赡养12位老人。出现这样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政策和社会的责任,社会有义务担负起这个责任,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应有的保障,老年法的本意,也正是“社会保障”、“社会照料”,既如此,就不应过多地将包袱推给“孝”,推给老人的子女。

还应看到,如今已是全球化时代,“父母在,不远游”已成过去式,工作的压力,竞争的激烈,加上中国国内假期、福利制度的不健全,都让“常回家看看”变得有心无力,仍然存在的户口差别、城乡差异,更令许多进城民工、“城飘一族”骨肉分离,和父母家人可望不可即,许多年轻人并非不想,却很难实现这一宏愿,有关方面的确应在立法上为“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但努力的方向,应是完善劳动法,让年轻人有更多闲暇和假期;应是消除城乡和地域差异、隔阂,让更多的父母、儿女可以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如果这些都做不到,却一味要求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实有自我矛盾之嫌。

法律应该管好自己分内的事,也应该为“常回家看看”创造必要的条件,却不应越俎代庖,强行营造一个“法律化尽孝”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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