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当鼓励“民间随手拍违章”
杨涛
2011-03-01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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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平均1.36分钟就有一辆机动车‘勇闯红灯’,图片中将公示闯红灯车牌!请相关交通部门重视。”2月28日凌晨,北京网友“蓝色沙粒”把在小区楼下拍摄的“闯红灯”车辆图片发至微博公示,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纷纷表示支持这种“民间随手拍违章”行为。对此,北京市交管局表示,鼓励市民参与建立交通文明,但目前暂不考虑推出相关政策支持市民“随手拍违章”。(《新京报》3月1日) 

植物有“南橘北枳”之说,没有想到,执法部门也有南北差别,就在北京市交管局表示暂不考虑推出相关政策支持市民“随手拍违章”之时,武汉交管部门却表示,今年将继续实行有奖举报车辆违法的举措。而在武汉,因为交管部门的鼓励,武汉已经产生了多达百余人的“职业拍客”,一年领走多达500多万元的奖金。 

自从于建嵘教授在微博上号召大家“随手拍乞讨儿童照片”的活动以来,“随手拍”似乎一种风尚。尽管“随手拍乞讨儿童照片”活动本身在法律上遭到了质疑,但我本人是支持那种非商业性的“民间随手拍违章”。交通违法行为事关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关涉公共利益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与监督,因此,从权利角度上讲,当然,每个公民都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上交给执法部门。并且,支持“民间随手拍违章”,显然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交通违法之中,让交通违法行为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有利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现在有问题的是,能不能将拍摄的交通违章图片张贴在网络上。事情上,张贴交通违章图片是一种舆论监督行为,如果否定了张贴的权利,事情上也就是取消了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也不能起到遏制交通违法的作用,这显然也是说不过去。但是,这里面同样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张贴交通违章图片可以包涵什么样的内容,能否包涵驾驶人的头像,因为这涉及隐私权的问题。我以为这是个涉及权利的平衡问题,如果违章车辆及车牌号都不能张贴,那能起到什么样的监督作用?但是,如果将驾驶人的头像也张贴出来,恐怕也不妥,因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罪犯也有隐私权,也不能随意将他们的头像放诸公众场合。所以,我也同意某些律师的观点,张贴违章车辆及其牌号是可以的,但对于驾驶人的头像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其二是,如果张贴出来的车辆并没有违章,张贴人同样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能免责,这就需要张贴人事先拍摄完整过程,有充分的把握,否则张贴就要小心。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的是,公民拍摄到的违章相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作为交警处罚的依据。对这个问题,各地有不同的看法,像武汉交管部门就以“职业拍客”拍摄的交通违章图像作为处罚依据。但是,广州的法院却并不认同。2004年,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就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因此,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将市民拍摄到的照片作为违章的证据不合法,予以撤消。从民事、刑事证据的角度上讲,公民拍摄的违章相片,只要符合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然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在行政处罚上中,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亲自取证,但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也可以从公民手中调查证据,并不需要直接拍摄到交通违章行为。如果公民拍摄的交通违章图像真实作为可信,又有拍摄人的证言,也完全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建议立法对此加以明确。如果公民拍摄的交通违章图像不能作为交通违法处罚依据,那将纵容交通违法者,而打击公民监督交通违法的积极性。 

所以,我不但建议交管部门要鼓励“民间随手拍违章”行动,而且希望通过出台法律来支持“民间随手拍违章”行动,通过立法来界定公民的权利和界限,让公民的行动既受保障又不侵犯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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