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缓解交通为名监控手机涉嫌违法
周明华
2011-03-02 19:27
订阅

经济观察网 周明华/文 以中国移动的北京1700万手机用户数据为基础,建立“北京市市民出行动态信息平台”,掌握选定区域的人口数量分布以及人口在不同时间段的流动分布情况,为政府部门规划交通布局、人口管理等服务,并有望发展个人定制业务。。(3月2日《北京晨报》)

如何让城市缓堵,这的确是一个让每位城市人均感头痛的问题,但越是这样,我们的公共交通管理者们,越应有一种冷静的、守法的从政智识。断不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导引下,一不小心地将“公手”伸至公民的私人领地。显然北京的这一做法,看起来为公,实则“侵私”了。因为1700万手机用户,无论在哪,无论居哪,无论做啥,政府的后端“平台”都看得一清二楚,随时掌控着公民的一举一动,而且这种掌控还不需要法律程序的申请。

显然,这样的掌控于法无据、于情无理的,几乎与公开监视公民私行无本质区别。首先,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对公民隐私权提出法律保护,但已间接地对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另外,我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管是北京市的交管部门,还是市科委、北京移动公司,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形下,根本无权调看并捕获公民的个人居住与出行信息的。若执意捕获公民个人信息,便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尤需指出的是,北京市有关部门与移动公司拟联手搭建的这个信息平台,实际上再次曝露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宽度与深度严重不济的社会现实。由于意识阶层的这种敬畏公民隐私权的长期疲沓,并影响着公民自身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观念的淡薄。大多数公民还不清楚什么是隐私权,或者说对此一知半解, 也就无从涉及法律保护。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仍然没有一丝觉察,更不知被人侵犯了隐私后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为此,窃以为,北京市有关部门应停建这一“监视公民出行的平台”。若为缓堵,真需构建,也应在有关部门拿出可信、可行的能确保公民隐私不受干涉的保护措施后再说。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
网友昵称:
会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