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失地农民建立相对可持续的替代生计
左停
2011-03-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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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左停/文 在我国,失地农民问题之所以突出,主要还是因为大量农民原有的资源财富基础就比较薄弱,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而现有的补偿制度又往往不能为农民建立相对可持续的替代生计,从而造成失地农民的生计困难、造成很大的社会发展成本。

现有的一次性现金为主的失地补偿政策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补助金额的计算,目前一般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农民对承包的使用权利实质上是永久的而且可继承的,所以,即使加上土地补偿费,目前的补偿仍不能反映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机会成本。应该承认,正是因为补偿过低,很多地方才会产生“土地财政”的冲动。二是目前补偿属于一次性补偿,失地农民一时获得的现金一般又难有合适的投资渠道,在客观存在的通胀风险下农民的现金补偿不断贬值。许多征地事例中,当时农民可以接受的补偿,没过几年后农民就觉得低了,又提出追加补偿的问题。所以,土地补偿这一块儿应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或者提供通胀风险补贴。

社会保障可以缓解失地农民的部分困难,但社会保障从来都不足以解决农民生存发展的真正需求。作为制度化的一个社会保障体系,它的功能只能是基本的、普惠的,否则会违背公平的原则。失地问题的形成及其解决应该遵循“事主”负责的原则,即“谁征用、谁担责”,征地的地方政府负全责的原则。

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应该以能够帮助农民建立相对可持续的替代生计为原则。这种替代生计可以是正规就业,也可以是“瓦片经济”。一些地方提出要让失地农民成为拥有“薪金、股金、租金、保障金”的“四金”农民,就是相对可持续的生计策略选择。比如电站库区的失地农民应该可以分得一部分股金,从而可以从电站盈利中有一份长期的收益。同时,各地政府也应该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创业的政策支持,如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提供小额贷款等。

失地农民问题是一个社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能否处理好这一问题,取决于政府的意愿、智慧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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