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媒体财经要闻(080716)(3)
《证券日报》
合规管理纳入券商评价体系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成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该《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此外,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对其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要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明确表示,证券公司要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具体来看,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管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等。合规总监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内部相关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合规管理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管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与此同时,为建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规定》还指出,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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