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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出多门的尴尬
第二次接触政府引导基金是某省政府的创业投资基金,当时该省创新办把我们请过去帮助他们策划一系列创新活动,其中包括设立10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我们协助该省创新办考察了深圳、天津等地的创业投资情况,最后拿出了一个对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和社会投资者都有较大吸引力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投资资金配备上是3:7;投资区域上不作硬性规定;如果投资本省的项目有收益,政府引导基金不参与分配,而由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来分享。
当时,考虑到政府倾向于扶持本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我们为了获得这一引导资金,与该省几家民营企业专门成立了一个投资管理公司。但之后该省引导基金划归该省科委管理,该省科委在最后推出的引导基金管理方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获得政府引导基金投标资格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而我们在该省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显然不符合上述标准,这让我们在该省的几个合作伙伴们都很被动,钱花了不少,前后也忙活了大半年时间,但最后连个投标资格都没有。
繁琐的管理要求
政府引导基金来源于国资,其管理、运作、风险控制都会参照现有国资管理提出的诸多要求,但只要是投资,肯定存在风险,创业投资更是高风险的投资,这与国资管理“保值增值”的目标存在很大差异。
政府引导基金本身目标游离和相互抵触的结果是:创业投资是一项商业化的投资,强调的是市场化运作和高效率的决策机制,而国资管理体制则要求稳健为主,在这个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政府之脚踩住市场之手的情况。例如目前很多地方对政府引导基金设定了繁琐的审批和考核环节,基金成立过程经常是费时耗力,而且成功概率降低,最终让很多社会其他投资者望而却步。
我记得深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最初几年,当时分管的市领导就要求,国资管理部门不要把深圳创新投资公司当作传统的国有投资公司对待,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投资退出等方面要充分授权给经营管理团队,我认为这也是当年深圳创新投资公司能够较高效率运作并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并希望这种模式能被现在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所借鉴。
投资阶段要求的尴尬
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成熟期企业的不足。由此,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都规定投资早期项目比例在60%以上,与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产生偏差。
这也是我在上期《PE为何遭人恨》一文中谈到的问题,政府引导资金强调投资的社会效益,而社会投资者追求的是投资收益。
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管理团队一般拿到的三分之一是政府引导资金,三分之二是社会其他投资者资金,既要考虑政府层面上的要求,也不可能忽视社会其他投资者的想法,如果过于强调种子期、起步期项目,势必影响社会其他投资者与合作者的积极性,所以我建议,有引导基金参与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对不同阶段的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兼顾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投资者的双重目标和利益。
投资区域要求的尴尬
通常情况下,地方出台的政府引导基金会对投资区域作出规定,这可以理解,本地方财政出的钱怎么可以投其他省市项目?但从把一个基金做大做强的角度看,严格的区域规定并不利于基金的发展。
我曾分析深圳创新投资公司为什么能走强于全国其他城市政府创业投资公司,发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从创办之初就没有对投资区域做出限制,当时的深圳领导认为政府拿出部分资金引导的是一个市场化的创业投资行业,而不单纯是扶持本地的中小企业,也没担心地方政府拿出的5亿资金会投到外地去。由此,深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得以在成立之初就在上海、西安、成都、武汉、哈尔滨等地进行全国性布局。实践最终证明,深圳成为深圳创业投资全国布局的最大受益者,今天创业投资已成为深圳市一条亮丽的风景线。
“爱之深必责之切”,这是我撰写本文并对政府引导基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原因。目前全国已出现很多有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创投基金,其必然会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长远发展,但我更希望,我们团队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合作中遇到的尴尬不会再在其他人身上发生,这样,中国创业投资产业才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区域经济也最终会从中大大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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