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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3
邓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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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严厉法治应比证券法庭管用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11日在政协分组讨论会上建议,为了提高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审判水平,应建立专门的证券法庭。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也提交了设立金融专门法院的提案。

从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以及这一市场存在的信息非对称性,容易导致市场主体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看,的确需要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提高审判水平。但综合两位委员的看法,笔者认为还不足以设立专门的证券法庭或金融法院。

两位委员提议设立证券法庭或金融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证券案件涉及的金额往往巨大;二是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和审案难的情况;三是法官的素质或其他原因,导致重罪轻判或有罪判无罪等。

在笔者看来,首先,涉案金额巨大并不构成为其设立专门法庭的必要条件。每一种犯罪行为都有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证券犯罪行为不过是多一些这样的案件而已。其次,证券犯罪行为的立案难、取证难和审案难,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办案人员缺乏金融、证券、经济、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二是存在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设立专门法庭,或许第一个问题能够解决,也能够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但是还要面对来自其他方面的干预。第三,对于法官的素质,任何种类的犯罪案件都存在这个问题,不独证券类案件才有。

除上述原因外,笔者不赞成专设证券法庭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司法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和惩罚犯罪的重要手段,它是最需要讲究公平和一视同仁的。换言之,并不因为证券案件难审和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从而在价值上就超越其他案件的审判。如果每一类案件都强调自身的特殊性,是不是都要设立专门的法庭或法院?

事实上,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诸问题,它总体反映的是证券市场的执法环境还不是很理想。对此,我们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来加以化解,完善证券市场的执法环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立法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及时调整和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使证券法与刑法在对付证券犯罪问题上很好地协调起来,不断提高刑事法律体系运行的速度与应变能力。

再如,可以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如果信用系统和信用纪录技术手段发达,违法纪录就会让违法者永久丧失平等缔约权,违法的成本就不只是单次违法被惩罚,还包括今后丧失所有公平竞争的权利。对于证券市场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来说,这个惩罚往往要比罚款和牢狱之灾更严厉。

还有,针对证券犯罪的高智商特点,假如监管者仅凭一己之力,确实难以预防,也使得事前监管和事后侦查、审理的难度都很高,但我们完全可以多管齐下,把行业自律、公众和媒体监督、监管威慑加司法全面跟进结合起来,从严量刑,提高威慑力。

严厉的法治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促进机制。不仅仅是违法犯罪,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都应该要用法治来整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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