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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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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年度中国开发区投资潜力评价报告”(三)

三:开发区投资潜力趋势研究

对一个开发区的评价,不仅仅要考察它的过去和辉煌和现在的成就,更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它的发展潜力,衡量这个开发区在未来值不值得投资。本部分通过对开发区土地政政策、管理体制和生态园区建设三个方面探讨开发区投资潜力趋势的研究。

3.1开发区土地政策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空间开发秩序、优化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初步构想,党的十七大将“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确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土地是一切空间开发活动的承载体,空间开发秩序的规范、空间结构的优化最终都要通过土地资源的用途、开发速度、利用结构来体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直接关系着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成败。鉴于土地政策是我国调控土地开发行为的重要工具,在深入理解国家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政策文献的基础上,论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主体功能区土地政策选择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宏观层面的土地政策,是从宏观大局出发,统筹考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发展,从整体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从四类主体功能区关联、协同发展的角度设计的土地政策。微观层次的土地政策,是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条件差异、主体功能差异而设计的土地政策。

3.1.1主体功能区宏观土地政策选择
基于对国家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相关政策文献的理解,主体功能区宏观土地政策主要表现为:

1. 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城市居住用地适度增加、农村居住用地逐步减少、交通用地有控制地增长。

2. 科学确定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人均建设面积、人均城镇用地面积等标准,科学确定城市化地区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率等标准。

3. 明确城乡之间用地增减规模挂钩的思路与原则,根据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规模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规模。4.明确城乡之间人地挂钩思路与原则,根据城市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的规模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增加规模。5.明确地区之间人地挂钩的思路与原则,根据城市化地区吸纳外来人口定居的规模确定建设用地增加规模。

3.1.2优化开发区土地政策选择

优化开发区要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诱导目前过量的基础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向城市用地的配置,完善土地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政策具体选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的政策

(1)规范政府的土地储备行为,限定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是存量建设用地的收购和收回,严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2)把盘活存量作为土地政策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制度上堵住新的土地空闲置;(3)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进行分类处理,在政策上既要给出路,又要防止违法用地合法化;(4)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通过复垦整理、土地开发,在土地中“找”土地;(5)坚持科技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通过科技“增”土地。

(2)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结构的政策

(1)诱导目前过量的基础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向城市用地的配置;(2)改变目前工业用地比重过高,城市商业等三产用地比重过低的局面,实现过于依赖工业增长向依赖城市三产发展的转变;(3)在土地增量不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增加商业和房地产用地的市场供应量,扩大城市居住空间;(4)加大挖潜改造旧城区的力度,充分利用城镇闲置土地,对浪费土地、使用价值不大的形象工程进行整改,从中“挤”土地。

(3)强化土地资源节约与集约利用的政策
(1)完善单位面积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测评指标体系、测评方法;(2)从单位土地的投资额、产出额、集聚人口的数量等方面设定单位面积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最低门槛;(3)完善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激励体系;(4)将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严格规定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杜绝城市建设用地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4)强化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政策

(1)严格限定行政划拨用地的用途和比重,对建设用地中划拨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做出严格限定;(2)从严把控以土地招商引资和以土地抵押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行为;(3)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清理以公共利益名义实际是营利性的用地,不得征用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用地;(4)完善反映土地资源的稀缺价值和真实成本的定价机制,通过价格机制保证稀缺土地得到最优利用;(5)逐步推行工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进入市场,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

3.1.3重点开发区土地政策

重点开发区要吸取优化开发区的经验教训,改变靠土地招商引资和以土地抵押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思路,真正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作用,既通过价格机制保证稀缺土地得到最优利用,又通过健全市场和农民土地产权保护,降低企业创办门槛,实现农民土地权利对土地级差收益的分享,为实现城乡统筹和共融提供制度空间,土地政策具体选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警惕和防范政府经营土地风险的政策

(1)加强用地指标投放的空间平衡管理,改变建设用地指标过于集中于大城市的局面;(2)

减少政府独家供应土地的局面,严禁将增量土地放入土地储;(3)确保建设用地国有、集体两种所
有制的长期并存,维持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第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转让、抵押等流转行为,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的管理,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保护农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获取收入的权利。

(2)强化土地用途管理的政策

(1)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投放土地;(2)控制土地流向,保证产业发展对土地的正常需求,依据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确定产业发展用地结构;(3)通过对新增用地的空间投放决策引导企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培育、壮大区域的产业集群;(4)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的协同发展,着力提高新增人口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比;(5)妥善寻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6)加强土地政策和技术政策等的配合,用土地政策引导各经济主体采用节地技术,把各类建设工程打造成为节地工程;(7)严格推行耕地占补平衡。

(3)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规范集体土地出租、出让、转让、抵押;(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严格规范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获取渠道,严格依据规划确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与使用,杜绝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私下流转;(3)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所得收入的管理,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4)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政策

(1)由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向对口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区域支付土地复垦费用;(2)要求城市区域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给原腾出建设用地的农村区域,作为工业和城市发展用地;(3)要求城市区域腾出建设用地吸纳一定比例的人口进城,保障进城农民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4)支持对闲置建设用地的整理,整理出的闲置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3.1.4限制开发区土地政策

限制开发区的主体功能是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要坚持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禁止开发区类似,限制开发区土地政策运行严重依赖于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土地政策的重点是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生态用地改变用途,土地政策具体选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政策。

(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生态生态保护区,按照区内土地用途分类,实行土地使用的分类管制;(2)保障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的用地需求;(3)严禁农业发展用地、生态用地转变为工业发展、城市建设用地;(4)保障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协调的资源性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

(2)土地收益保障政策。

(1)建立农田保护的地区补偿机制;(2)继续维持退耕还林补偿政策,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和环境补偿力度;(3)加大林权、草场权属改革,逐步实现林地权属的长期化,增大当地人口从林业、草业中的获利;第四,改革森林采伐制度,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3)维持土地管理工具运行的政策。

(1)建立生态保护的财政补偿机制,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专门设立生态保护基金,作为对限制开发区域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投入;(2)有序推进政策性移民,降低限制开发区的承载人口的压力。

3.1.5禁止开发区土地政策

禁止开发区域多为生态脆弱区域,资源的承载力不堪重负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根据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条件,禁止开发区要利用土地政策杠杆,在生态环境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发展旅游产业;迁移禁止开发区内的人口,拆迁部分建筑物,恢复自然植被,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开发区土地政策具体选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持土地管理工具运行的政策。

(1)建立生态保护的财政补偿机制,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专门设立生态保护基金,作为对禁止开发区域保护环境的补偿;(2)加大政策性移民力度,让禁止区域人口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

(2)土地收益保障政策。

(1)继续维持退耕还林补偿政策,加大对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和环境补偿力度;(2)加大林权、草场权属改革,逐步实现林地权属的长期化,增大当地人口从林业、草业中的获利;(3)改革森林采伐制度,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3.2开发区管理体制
在我国已经加人WTO,正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来研究作为特定组织的开发区的管理体制问题,对进一步改革我国行政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建设效能政府,发展区域经济,均不失为有益的探索。

3.2.1当前我国开发区管理的主要模式由于各地创办开发区的情况不同,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开发区管理模式是多元化的。按照管理类型分,开发区管理模式有以下四种类型:

1. 特区型。政府成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是把开发区作为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特区”,本着特事特办的方针,赋予开发区管委会以省级或市级管理权限。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部门较为齐备,开发区设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办事机构。目前,大多数开发区仍是这种模式。

2. 派出型。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管理机构,全面管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同时省、市管理权限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向开发区派出的机构行使。这种模式的弊病主要在于开发区管委会需经常协调省、市有关职能部门,不利于开发区封闭管理。

3. 企业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本身就是企业性质的单位,一方面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同时主要的是通过房地产、基础设施的经营开发,技术和资金的人股以及其它经济合同形式对开发区进行管理。这种模式由于行政职能少,不利于协调开发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因此除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外,大多数开发区都不采用这种模式。
4. 政区型。这种模式主要是综合开发区与行政区的管理,开发区不仅管理区域内的经济事务,还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兼具经济特区和行政区的双重功能。如,青岛高新区等管理委员会与当地的政府合二为一,管委会行使区政府一级行政职权的模式。
3.2.2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方向和应遵循的原则
“体制创新是开发区建立的本质属性。近年来,随着开发区的发展,无论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还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管理体制上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许多开发区的管理体制都发生了擅变。如上海浦东新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发建设时采取特区管理体制,2000年则撤消浦东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体制,建立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中关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创立之初建立了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机构作为海淀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1999年以来则变为北京市与有关部委,市区职能部门与区县政府间“协治”的管理模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各自走过十年发展历程后,于2001年合并为哈尔滨开发区,探索了国家级高新区与国家级经开区合并的新途径。如果说“浦东新区管理体制”的演变,不是一个简单的循环,而是一个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协治”管理模式 ”则代表了一种新的趋势。哈尔滨开发区管理体制转变的轨迹则揭示出随着高新区和经开区功能的日益趋同,对集聚区域资源、整合管理机构的客观要求。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模式和路径也因区而异,但在总的原则上应有所遵循。总的说来,我们认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应坚持四个结合,突出四项职能,实现三个转变。

(1)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应坚持四个结合

(1)必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入世”首先要求政府在管理上“入世”。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际惯例,遵循市场性原则,构建适应“入世”需要的管理模式。所谓市场性原则就是政府主要充当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外在效应的消除者、收入及财产的再分配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等五大角色。开发区在构建新型管理体制过程中,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无限政府”与“有限政府”之间的关系,真正把握好管理机构在开发区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

(2)必须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职能的确定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构建新型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必须从重新界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实现行政职能转变人手。由于我国开发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难免存在计划经济的色彩。这实际上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病”。开发区管理体制大体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重点在于对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制管理;另一方面,开发区管委会职能全能化倾向日益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区行政管理职能应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的调控,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积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必须与防止旧体制回归相结合。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体制创新的试验田,开发区在创业发展初期,其管理制度体系与行政区是有着根本区别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全国大多数国家级开发区已由当初单纯的工业区变为现代化、多功能的新城区,开发区管理体制也随之政区化,开发区原有的“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在传统行政体制的压力下,有被逐步同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设置齐全,职能复归,效率下降。这种情况在一些开发区已非常明显。对此,已有人明确指出:“高新区采取行政管理模式当前要特别慎重,尤其是简单地与原有行政区合并。采用这种管理模式也许是高新区发展的一个方向,但绝对不是改革的方向。”

(4)必须与依法治区相结合。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开发区要在区域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走在前面。当前开发区自身的法制建设尚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为数不少的开发区其所在省或市都已分别先后颁布了开发区条例或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都是地方立法,加上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地方制定的相当部分条规与国家政策相“撞车”,已不适用。特别是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有关开发区的法律体系,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行政序列中没有明确地位,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限,甚至在人大、政协选举中,开发区也只能通过所坐落的行政区来推选代表。因此,必须明确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管理职能,为依法治区提供法律保障。

(2)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应突出四项职能

(1)公共服务。服务是公共管理职能的本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审批性行政职能应逐步弱化,代之以更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这在客观上要求开发区管理机关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提高开发区企业的竞争力。

(2)加强协调。另一方面,开发区的管理机关还需要加强政策调研,及时准确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开发区的落实情况。作好政策协调,是确保开发区企业更能适应WTO规则、并享有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的根本途径。

(3)创造环境。为投资者和生产经营企业创造最佳的投资经营环境,是开发区行政管理机关应尽的职责。真正能够适应“入世”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必然是可以创造最佳的投资经营环境,是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开发区管委会除了提供完善的硬件设施环境外,更需要深人挖掘潜力,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主要是针对投资者的需要,完善功能配套、信息、人才、中介等综合服务,构建信用体系,培育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4)经济管理。这是一项传统式的行政职能。但在WTO背景下,必须赋予全新的内涵,使其从对经济生活的“硬约束”转向“软约束”。其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开发区的产业导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国家、省、市产业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促进产业簇群的发展壮大。

(3)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应实现三个转变

根据开发区应承担的职能,构建开发区新型管理体制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1)管理体制由政企不分向政企分开转变,理顺政企关系。由于开发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出现的,许多开发区在初期选择了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这种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迅速地做出决策,采取超常规措施达到预期目的,在开发区初期的建设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政府既是“裁判”又是“球员”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是不利于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的。另一方面,企业的特性,驱使其一切活动的动因就是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由于政企不分,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的化身,容易导致其利用政府的公共权力谋利益,从而不利于开发区区域经济的公平竞争。

(2)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明确管理定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公共行政管理必须对各种性质的经济组织实行平等待遇。这样,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再靠通过市场准入审批、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而必须平等地为各种经济组织服务。同时,透明度原则也要求公共管理过程中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因此,要构建新型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方式必须转变。

(3)管理范围由政府全能向政府有限转变,实现集约管理。开发区应当率先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权力政府”的转变,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粗放式传统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职能重心的下移。要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三者的关系。政府培育市场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阳光政府”的有效措施。凡是市场、社会、企业能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人。具体地说,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监督协调、提供服务等项基本职能,在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环境、法制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要有意识地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扩大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为政府职能的转移提供承接载体。
3.3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生态园区建设

生态工业园也称工业生态群落,是一个包括自然、工业和社会的地域综合体,是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成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是生态工业的聚集场所。他通过成员间的副产品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的逐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来实现园区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目前,许多国家都在进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研究。

丹麦的卡隆堡工业园区,为了降低成本和达到环保法规要求,在20世纪60年代,找到了一种创新性的废弃物利用途径,当时称之为“工业共生”现象,这就是生态工业园区的雏形。类似的生态工业园还有70年代美国的橡树岭国家实验室设计的“核动力联合体”,韩国科技研究院设计、1980年投入运行的“铝联合企业”,波兰华沙工业化学院设计时“在循环方案”,加拿大伯恩赛得的“清洁生产方案”。此外,在加拿大的哈利法克斯、荷兰的鹿特丹、奥地利的格拉兹、中国广西的贵港和新疆的石河子市等,均出现了类似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

90年代以后,工业持续发展、探索工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工业新模式,是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环境保护界和工业界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我国生态工业园建设以1999年广西贵港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可研为发端,五年来蓬勃发展,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已经建立了17个有共生企业群组成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一批以贵港生态工业园、南海生态工业园、包头铝厂生态工业园等为代表的大型国家级生态工业园的规划已经完成,目前正在按规划抓紧建设。其他地区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开发区、天津开发区、山东鲁北化工集团等生态工业园建设项目均在积极的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在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

生态工业园区是在过去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一个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形式。在美国、法国、加拿大、丹麦等发达国家,出现了将传统工业开发区改建成生态工业园区的趋势。在现有的基础上把工业系统向理想的工业生态系统推进,从而把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建设成真正意义上的EIP,是我国实现开发区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难题。生态工业园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循环经济制度的情况下,决不可能单纯依靠企业自己进行涉及多方面企业的协调和组合多个产业或企业间的工业生态的链接,而需要政府、企业、工业园区三个层面共同努力加以推进。

3.3.1政府应发挥组织引导协调作用,支持生态工业园的发展

从国外发展生态工业园区的经验来看,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在生态工业园建设之初是必不可少的。中国政府在生态工业建设中也必须发挥组织引导协调作用,才能保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具体说来,政府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

由于生态工业园建设涉及到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市场投入、基础设施等众多的领域,需要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共同推进,这就要求有一个权威性强、控制力高、运转协调集约高效的决策调控机构,并配置相应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致力于发展生态工业园的地方,可考虑成立一个由当地主要领导挂帅,环保、经济、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办公室,具体推动生态工业园建设进程。
(2)制订相关政策法规。
在生态工业园建设过程中,要以现行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为后盾,加快制订、颁布环境保护相关条例和办法,出台有关土地、税收、信贷、排污费返还的政策法规,保证园区开发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重视制订相应的支持鼓励政策,大力推进垃圾分类、

收运、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运作。加大对环保科技产业、废物资源化企业的税收减免、财政扶持、贷款担保以及利率优惠的力度,吸引废物资源化企业入园。

(3)强化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合理的规划是生态工业园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一步。要根据园区的规模和引入企业的类型,对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垃圾填埋场、能源设施(电、热)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应进行先期规划,并使其规模和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回旋空间。要调查和分析园区以及周边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背,物流、

水流和能流,现有生态工业雏形,针对园区建设的指标体系,着眼于园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总目标,提出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产业规划、代谢模式、链接网络,制订、分解和落实阶段性发展耳目标、优先领域和行动方案,并坚持不懈地推进重点支持项目的建设。
(4)推进技术进步。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技术障碍是显而易见的。生态工业园作为一种新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其开发对环保技术的要求很高,而中国在此方面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努力突破制约生态工业园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尽快使资源消耗从高增长向低增长、再向零增长转化,,使污染排放量从正增长向零增长、再向负增长转化,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建立生态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各行业发布有关生态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推行生态工业的成功经验,引进核心技术与装备。
3.3.2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企业要积极参与生态工业园的建设生态工业园的建设,离不开园区企业的积极参与。企业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强化企业自身的清洁生产工作。
清洁生产是一种以“资源削减和污染预防”为主要特征的环境战略,是环境保护由被动反应变为主动控制的一种根本转变,是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实行污染防治的一种生产方式。推行清洁生产,要强调使用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工艺,要尽可能地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尽可能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保证产品的绿色程度,即产品的循环再利用程度较高。

(2)尽可能实现园区内企业内部物料循环。

一般来说,企业内部物料循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将流失的物料回收后作为原料返回原来的工序中;第二,将生产过程中生成的废料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或原料替代物返回原生产流程中;第三,将生产过程中生成的废料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返回用于厂内其他生产过程中。很显然,不管是企业内部哪种物料循环情况,都有利于资源的再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3.3.3工业园区要启动“补链”战略
完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从生态系统的角度看,生态工业园实际上是一个生物群落,可能是由初级材料加工厂、深加工厂或转化厂、制造厂、各种供应商、废物加工厂、次级材料加工厂等组合而成的一个企业群。或者,也可能是由燃料加工厂或甚至废物再循环厂组合而成的一个企业群。在其中存在着资源、企业、环境之间的上下游关系与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关系。根据他们在园区中的作用和位置不同可以分为生产者企业、消费者企业和分解者企业。另外,在该企业群落中还伴随着资金、信息、政策、人才和价值的流动,从而形成一种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生物链的生态产业链。因此,开发区要建设生态工业园,就必须对现有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一方面,要对区内现有企业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生态工业的要求进行调整,以形成上下游企业的相互依存关系。对于缺乏中间链条的,需推行“补链”战略,引进与现有企业相配套,形成“补链”关系的产业或企业。另一方面,要部署静脉产业,以实现经济开发区内区域性整体联动。从产业角度看,,整个区域产业链不仅应包括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而且也应包括这些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分解产业,即“静脉产业”。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园区直至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闭合环路。所以,生态工业园区内要加强园区“静脉产业”的引进和建设,并为园区中的制造企业提供再生的原材料,以解决园区内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搭建起完善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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