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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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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加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近年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低生育水平保持持续稳定。但正如2008年1月15日举行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六届全国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指出的,我国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仍存在反弹的风险,在一些地区甚至呈现出反弹的势头,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相关资料表明,我国超生群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城市流动人口。因此,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和管理既是遏制人口生育水平反弹的重点,也是完善以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们2007年在北京、上海、宁波、东莞和长沙五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进行的调查,我们认为,目前在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以下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尚未健全,致使服务和管理上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手段缺乏系统整合,难以很好地适应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需要。

三、流动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没有切实保障。

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并重、双向考核的管理服务体制。要做好双向把关、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工作:双向把关即流出地要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等,将计生情况登记表、合同、计生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孕情通报单及《委托代管协议书》等立卷归档。流入地要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原籍有关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等;双向反馈即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做到定期检查孕情、环情,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流出地(或流入地)有关部门;双向管理即要求长期外出或居住在外地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律由流出地和流入地签订《委托代管协议书》,一旦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作为政府应予承担的职责,纳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调整财政预算,落实所需经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列入社区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社区居民同等的服务,享受同等的合法权益和优惠政策。流出地政府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搭车收费,不得要求流出人口返回孕检,不得异地设站孕检。

第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数据公告制度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为基础的动态服务和管理平台,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计生部门与公安、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农业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对流入育龄人口的基本情况进行数据交换,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和持证等情况。注重强化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变更、传递、反馈等环节,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专业补充、双向互通的模式,做到及时采集、适时变动、异地查询、交换共享、动态分析、分级监控。实现对流动人口尤其是已婚育龄妇女的经常化、动态化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流入地计生管理体系,“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流入地计生管理体系,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由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向依法管理、温馨服务转变,由户籍人口为主向户籍、流动人口并重转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同对当地居民一样,保障其享有同等的计生服务和奖扶政策。如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除计生手术费用及术后补助等。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现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考核结果和工作目标脱节现象,导致考核结果难以客观地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成效。要建立起一套以服务型管理为原则的考核评估机制,设立一系列服务导向型的考核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将部门绩效与领导考核直接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挂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促使各部门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上责任、措施、实施都切实到位,使之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对流动人口管理尤其是服务职能作用,更有效地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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