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协发倡议,众专家亮观点(七)| 吴松泉:追求高质量高水平价值竞争才是根本出路

2025-06-04 18:18

汽车纵横全媒体


编者按:

5月31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面向全行业发布《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倡议中指出,自2025年5月23日起,有车企率先发起大幅降价活动,多家企业跟进效仿,引发新一轮“价格战”恐慌。无序“价格战”加剧恶性竞争,将进一步挤压企业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不仅阻碍行业自身健康发展,也将危害消费者权益,并带来安全隐患。

倡议发布后,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作出公开回应,赞同并支持此倡议,同时指出车企之间“价格战”,给汽车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冲击,危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央视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主流央媒纷纷报道、转载。当日此事登上多个热搜平台,引发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旗下官方媒体《汽车纵横》围绕这一事件,推出汽车行业知名专家访谈系列。本文为该系列第7篇,作者为中汽中心资深首席专家、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总工程师吴松泉。

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着力整治一些领域的‘内卷式’竞争”“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内卷式”竞争,为全社会创业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2024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市场准入退出、要素配置等方面制约经济循环的卡点堵点,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这几年,“内卷”成了行业热词,汽车行业不但卷价格、卷成本、卷技术、卷服务,还卷舆论、卷员工,各种虚假宣传、互黑层出不穷,……。行业无底线的内卷带来了同质化发展和恶性竞争,行业利润大幅下降和很多骨干企业亏损,产业链企业承压等,导致行业发展失序和生态恶化。


一、何谓“内卷式”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常态,市场主体通过竞争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正常竞争的核心是市场主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过合法合规手段参与竞争。

“内卷式”竞争是相对于正常竞争来说的,是一种过度、无序、同质的竞争,其基本特点有:低价格竞争盛行、同质化竞争和无序竞争突出、投入产出效率不高、大量企业亏损和行业利润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等。

《中国市场监管报》曾总结过“内卷式”竞争的六大乱象,分别是价格恶性竞争、质量低劣竞争、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性垄断和市场分割、信用缺失、同质化低效竞争等。

“内卷式”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内卷式”恶性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扭曲了汽车全产业链资源配置与价格信号,成为汽车产业发展以低碳汽车、电动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的重大阻碍。


二、“内卷式”竞争极具破坏性,

已成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

合理有序竞争、公平竞争是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不但有利于激发消费者购买意愿,还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行业集中度和培育龙头企业,加速落后企业出清和优胜劣汰。但同时,“内卷式”竞争带来5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已经严重影响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培育:

(1)恶化产业生态和创新生态,主机厂价格战已经传递到了上下游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超过15万家),产业链企业不得不在保价格和保生存之间找平衡,不少企业面临财务困境、现金流中断,裁员降薪、甚至破产倒闭等多发。

(2)扰乱市场秩序,甚至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用户信任和口碑。

(3)很多主流车企盈利大幅下滑和新能源汽车业务长期亏损,影响研发投入和核心能力培育。

(4)主流传统外资企业产销逐年下滑,甚至不少品牌已经或正在退出中国市场,不利于中外汽车产业生态和创新生态融合发展,也将加大我国与发达国家汽车产业脱钩断链风险。

(5)内卷外溢,在中国汽车企业大规模出海的当下,国内“内卷式”竞争已经延伸到了海外市场,已经对中国汽车的海外品牌形象和走出去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会议指出,“外部冲击影响加大”“统筹国内经济工作和国际经贸斗争,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汽车行业是高技术、高投入、高规模、严监管的充分竞争行业,叠加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相关技术加速融合,低碳化、电动化、智能化向纵深发展,汽车正在从单纯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窗口期和机遇期,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已初步实现了换道超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全球领先,但仍面临部分领域被卡脖子、汽车发达国家可能率先实现系列颠覆性技术突破等风险,这就要求必须将科技创新放到首要位置,不内耗、不内卷,加快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新生态构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汽车业“内卷式”竞争

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当前,“内卷式”竞争恶性循环,严重损害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分析这几年“内卷式”竞争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5个方面:

一是行业进入新旧动能转换与存量竞争阶段,正处于洗牌期。我国汽车企业多、品牌多,市场集中度不够高,再加上有效需求不足和国内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以价换量成为车企短期可见成效的主流选择。根据笔者统计,今年1-4月,乘用车销量超过1万辆的企业集团有32家(按自有品牌统计,下同),其中,前13家企业集团占据80%市场,前19家企业集团占据90%市场。而笔者前几年统计过,欧盟乘用车市场、美国轻型车市场均只有不超过15家企业集团。

二是部分优势企业基于其战略规划、销售目标、规模优势等采取降价、加速产品迭代等竞争手段,以维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其他企业不得不跟进。

三是很多企业产品同质化加剧、市场竞争力不足,不得不采取降价策略以吸引消费者。

四是地方政府的变相支持,比如给予在本地投资的优势企业大量补贴,给本地竞争力不强的企业输血以维持其生存。部分优势企业在多地布局产能,在投资、扩能、新车型导入等时,要求地方政府给予巨额补贴和支持,也加大了企业降价的实力和底气。

五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空白的地方,有的条款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针对性、有效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影响了有关部门执法。


四、国家法律法规是“内卷式”竞争

不可触碰的红线

总书记指出:“着力矫正市场失灵,规范竞争秩序,使全国统一大市场成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大舞台。”

整治“内卷式”竞争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施策,关键是严格执法。笔者认为,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是要支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竞争、遏制恶性竞争,竞争必须有红线、底线,这个红线、底线就是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序,只有依法良性竞争、合法合规的竞争,才有利于“良币驱逐劣币”和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法律至少包括《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民法典》《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为此,笔者有几个建议:

首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那些突破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边界的恶性竞争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要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和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开展汽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汽车行业实施指南。规范地方补贴行为,严禁违法违规给予优惠和补贴。指导行业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其次,对于一些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的竞争行为,有关机关、部门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并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强化震慑。

第三,对于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漏洞。

五、贯彻新发展理念,

抛弃低水平、低效率的“内卷式”竞争,

追求高质量高水平的价值竞争才是根本出路

2015年10月29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当前,汽车产业正加快向低碳化、电动化、智能化、国际化、生态化等转型,车企的核心竞争能力原来是技术、品牌、流程、供应链,但文化、效率、生态、软件将更重要,汽车行业技术创新重点将聚焦多元低碳化、多层级智能化、AI赋能及生态协同等,具有更高投入、更多维度、跨多领域、更重协同等突出特点,对企业创新资源投入和组织管理要求也更高。

笔者认为,面对产业发展新趋势和面临的新形势,汽车行业企业应深刻理解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抛弃低水平、低效率的“内卷式”竞争,将企业发展理念转到创新驱动、价值驱动、效率驱动上来,实现向价值竞争转变。所谓价值竞争,简单说就是通过为顾客提供差异化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来满足汽车市场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动态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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