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支持保障房试点“冒险”落地
宋尧
13:14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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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宋尧 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终于有了得到落实的确切项目,但试点本身就遭到相关学者“合理但不合法”的质疑。

7月28日,湖南长沙市政府正式宣布,在历时10个月之后最终得到住建部的批文,该市的丝茅冲、湖橡社区、长沙锁厂三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谷山乐园、谷山庭院两个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经纳入试点项目,总贷款规模达到4.8亿元。

上述批文依据的是2009年10月住建部联合七部委下发的一份文件。这份名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文件,允许各地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的50%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并规定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7月17日在哈尔滨称,包括北京在内的28个城市试点已经得到国务院的批准,长沙便是这28个试点城市之一。但相关专家透露,试点本身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存在行政行为违法的风险。

“目前的试点只能说是合理不合法。”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对记者表示。依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但在临时性的实施意见中,廉租房却被抹去,取而代之的则是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

据接近住建部的人士透露,此举是在考虑了保障房建设周期等多项因素之后做出的吗,“廉租房投入资金回收长,而且风险大,极易造成公积金投放资金的归还困境。”

而陈杰也告诉记者,原本住建部也是希望在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之后再进行试点的,但该《条例》的修改推动工作也持续了两年。

“目前被卡住的一个原因是害怕与另一个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相冲突。”陈杰表示,与《条例》仅是住建部部门法例不同,《住房保障法》涉及到多个部委,其中也包含有公积金的相关条例,因为目前最后的定稿依旧不清晰,住建部权衡再三后,决定将《条例》的修改延后至《住房保障法》出台之后再定。

作为部门法,《条例》仅需要国务院的批准,而《住房保障法》则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因此最乐观的估计,《条例》的修改也得延后到2011年两会之后。

“但今年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却是刻不容缓的,各级政府也都为资金的问题而头痛,多方筹措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原有条例的规定便被人悄悄地丢在了一边。”陈杰感慨道。“尽管是大势所趋,但这依旧是一次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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