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因与现行《证券法》冲突,保险机构可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入市,或不再直接拥有交易席位。
近日,据悉保监会就“保险机构改变拥有专用交易席位现状”召开专题会议,推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交易结算模式向业界征求意见。
相关媒体报道称,“证券公司表示,保险机构直接拥有交易席位那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遗留问题,不符合《证券法》。”
就此,证券公司提出应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
该机制共有四步曲: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签署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按规定开立资金账户、管理账户,确定保险资金托管人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并将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相应证券公司;
其次是将拟进行证券投资的保险资金,按第三方存管有关规定转账至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再者,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可以为保险机构提供专用交易单元;最后,证券公司依法代为履行保险资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与交收职责,并负责将清算数据转发给保险机构和保险资金托管人,用于数据汇总、估值。
证券公司称,在历史上,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公司完成之前,证券行业普遍存在的违规问题未得到彻底纠正。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确保保险机构投资资本的资金安全,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机构可以申请直接拥有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进行投资。
事实上,作为主力资金之一的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在普通投资者看来,有着投资风向标之“美誉”,其市场话语权直逼证券机构,且无仓位限制,操作灵活;如此,“保险机构的投资策略与风格难免会‘作用’其他主力资金,其‘临时身份’更遭至券商的质疑。”业界人士分析。
不过,某种程度上,险资直接交易席位关乎其欲打造成为市场化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硬件”问题,或不易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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