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到底垄不垄断?
2011-11-14 11:00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于华鹏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现在的事实比较清楚,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而且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那么接下来,最大的焦点就在于能否打破这种垄断,释放国企反垄断的信号。

经济观察网 于华鹏/文 随着发改委对联通和电信反垄断调查的曝光,来自不同阵营的口水战开始升级,而且,针对事件的阴谋论和阳谋论等猜想也在背后拔高着整个事件的相关高度。

然而,就笔者看来,事件本身其实指向非常清晰,即,两家企业是不是构成垄断;如果是垄断,能否打破这种垄断?

根据2008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如构成“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即可认定为垄断,并予以反垄断调查。

这次发改委的电信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根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据央视报道,这次反垄断调查主要集中在联通和电信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具体地,就是两家公司针对对方,以及广电的有线和中国移动的铁通等竞争对手实行宽带接入的“区别价格”,造成这些客户或高价购买流量,或通过其他二级运营商以三级运营商的身份购买流量。

那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呢?这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是否存在滥用。

按照反垄断法,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即可推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国内知名第三方数据服务商CNZZ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各地区运营商服务情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接入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8.25%和26.93%,两家市场份额总计高达85.18%,远超《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规定。依此数据,两家企业构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

同时,根据原信产部2007年底发布的《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规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现划转为“中国联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之外的互联单位,在与中国电信、中国网进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时,应依据网间数据通信速率,按照不高于1000元/月兆的标准,向两家公司支付结算费用。

当时,该办法即是为打破网络垄断而对2006年的网间结算方式进行的修订。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有第三方进行投诉和揭露,认为双方不仅互相设槛,而且针对不同的客户“区别对待”。

以45M以上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为例,有数据称,中国电信划分了两类用户,一类是联通、铁通、移动3家基础运营商,以及教育网、长城宽带两家全国性单位,必须由中国电信直接受理业务,同时中信网络和广电机构所属单位这两家地域性单位,也必须由中国电信审批后才可受理协议。除了上述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属于第二类,中国电信省级公司便可直接受理业务,同时为避免对第一类用户提供转接,而进行价格管控。

具体地,据曝光,第一类用户的结算价格为100万元/G/月以上,第二类用户为25万-42万元/G/月。

那么,如果该情况属实,即说明两家电信业巨头确实存在垄断行为。不过,国资委在2008年第四次电信改革重组后曾针对电信企业的“垄断”有过相关阐释。

根据国资委的认定,电信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不可能完全放开,特别是电信业的基础运营业务,既属于自然垄断,还存在网络性、规模经济和存在大量沉淀成本等特点,“按照垄断性经营效率更高,而竞争往往是不稳定的和破坏性的”。

依笔者的理解,国资委的界定应该是从行业的角度来泛指的,即认同电信行业的国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这,应与《反垄断法》界定的滥用这种地位和权利区分开来。

但共同的是,确如上面所分析,电信巨头即属国有企业的自然垄断,又确实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是否应该反垄断?

我们知道,这次反垄断调查是2008年施行《反垄断法》以来,首次针对国有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其意义并非在于高达数十亿的罚款,而在于国家是否有意尝试针对这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开始“向内”的剖析和手术,是否会给石油、电力、航空等行业一个接续式的反垄断信号?

现在的事实比较清楚,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而且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那么接下来,最大的焦点就在于能否打破这种垄断,释放国企反垄断的信号。而这,就要看相关部委是否会无情地砍下这一刀了,15亿双眼睛在拭目以待。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