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要主动介入郑州拆迁自焚疑案
导语:在各种说法并存的当下,只有检察院尽快出手,深入调查,秉公说话,才能防止舆情的继续扩大,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综合多方媒体消息,11月3日下午发生于河南郑州的拆迁引发八旬老太王刘氏自焚一事,经过多日演变,已经有了截然不同的说法。郑州市二七区委宣传部17日发布情况说,事发时拆迁人员并未在场,更未实施拆迁,老太太之死系火灾导致。

这真是一场离奇变故!我不明白的是,对于事件的性质,当地政府为何时隔半月才有个说法?这里面到底有何难言之隐?

我注意到,此事发生后,有媒体报道,死者的遗体失踪,家属怎么找也无果。如果真是一场普通火灾,会引发这些离奇事吗?

由于众说纷纭,笔者目前无法判断这起事件的性质。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对于老人之死因,当地政府和家属必有一方说谎;二,由于当地政府被指强拆致人自焚,它因此成了当事人,所以,此事的调查和定性,不应由二七区政府组织实施,而应由包括检察院在内的其它机构进行。其中,检察院的介入调查尤为重要。

从法律上讲,此事既然在当初被指强拆导致自焚,那就可能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可能,如果非拆迁导致,则有诬告陷害的可能,无论何种情形,都应由检察机关调查认定。

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未从公开信息中获悉半点有关检察院介入此事的消息,果若如此,郑州检察院首先就有失职之嫌。笔者认为,鉴于此事涉及郑州市区一级党委政府,应至少由市检察院负责调查。

郑州检察机关过去半个月在此事上的不适当沉默,其实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方面工作消极、集体无意识陷入不作为怪圈的缩影。

记得今年七月温州动车事故后,我注意到各级检察院均未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是在铁路部门自己折腾良久、掩埋车体、理顺关系后,在笔者和有关媒体强烈呼吁下,才以加入调查组的形式介入调查,至今也未见其有什么独立作为,完全违背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再看其它重大事件,如宜黄自焚、石首骚乱、增城对抗等,可以说,几乎任何对社会秩序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乱局,都未见检察院在第一时间介入。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类职务犯罪有法定监督权,这其实也是它的一项义务。只有认真、积极履行义务,才能查明事实,保障民权,震慑公权行使者,督促其依法、谨慎、及时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可以说,检察院越辛苦,人民权利就越有保障。

为什么各地检察院明知这一道理却在实践中处处怠工?不外乎三种原因。一是各地检察院仍是本级党政机关附庸或打手,而没有真正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所以一出乱子,检察院会秉着所谓“不添乱”的原则,只帮着同僚收拾局面而不会去调查同僚;二是检察院本身的管理机制决定了它难能有主动作为,尤其是监督同僚的作为更是万难;三是多年的附庸角色让检察院在官僚体系中已自觉收缩行为。

其实,那些检察官和管检察官的人或许已经忘却,对官员体系的体制化监督,非但不是添乱,反而是最大的保护和警醒。

回到郑州拆迁自焚疑案来说,在各种说法并存、民间情绪激愤、媒体急寻真相的当下,只有检察院尽快出手,深入调查,固定证据,秉公说话,才能释疑定纷,防止舆情的继续扩大,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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