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剧本”岂有一种标准?
导语:真正文学、艺术上的俊才与优秀作品,不是如联盟者所能够按“规划”培养、出资金“打造”的,但真正文学、艺术上的俊才与优秀作品,却绝对是如联盟者有能力扼杀、摧残的。

经济观察网 李楯/文  据《京华时报》载,首都影视产业联盟将设机构“评审”剧本,“烂剧本禁止投拍”。报道称联盟将“对剧本创作实施监管和审核”,将启动的“融资机制”,与金融机构对接,与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凡被认为是“存在跟风、无内涵、对青少年有不好的影响”的剧本,“不允许投资拍摄”;由于“电视台是国企、也是联盟的成员”,被“禁拍”的影视剧即使自己筹资拍摄,作为联盟成员的电视台也“不会予以播放”。

此外,政府还将“出资打造‘名人’”,由“联盟采取签约制、工作室等方式”,“投入资金宣传包装名人”。预料到已成名的人也“期待政府对其艺术才华的认可”,及联盟是“政府主导下的组织”,有“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预计影视企业中的多数“都愿意加入”联盟。

笔者以为,无论是从法治、市场还以艺术角度查看,此举都立不住脚。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认可了公民的言论、出版等自由,第四十七条认可了公民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对这些可以统称表达自由的公民权利,即使法律或因其可能被滥用而有事涉宣传暴力、犯罪方法等,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也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查处,而不能由仅系“政府主导”的联盟任意“审核”、“禁拍”。在法治国家中,公民及法人等,凡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可行的——唯独不能侵犯他人同于自己的权利;而国家机关及其属下,凡法律不明文授权的,都是不可行的。不管是联盟,还是其上级,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其次,市场不应垄断。联盟作为“政府主导下的组织”,一端与金融机构对接,与银行签约,掌控贷款,一端与电视台连接,控制播放,又与“与作家沟通”,“将本子推荐给影视制作公司”,通过联盟“组织专业的导演拍摄”;以“签约制”等方式“引进”、“培养”人才,动用财政资金(“政府出资”)“包装”、“打造”“名人”,以“政府对其艺术才华的认可”换取已成“名人”者加入。是一种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来,影视及演艺中的“名人”须在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形成,在观众的评品认可中产生,由“大款”、“大佬”等去捧出、由经纪人去“包装”、“打造”,虽不违法,但已近不良、低俗。现在,如联盟者,竟想动用政府财政资金去“包装”、“打造”,更属荒谬绝伦,真是转型中“强权力、弱市场、无社会”与“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互为因果的景象,若能容之,则人心何以修复,良好的市场规则何以形成?

最后,艺术,或近艺术之娱乐,岂有一种标准?过去尚有“百花齐放”之说。联盟若请几个“专家”评品联盟内事,故可。若想作文化艺术领域的“法官”或文化艺术市场中的“警察”,则绝无此理。过去,欧洲有春季沙龙、秋季沙龙,使各派艺术,各得其所。今日,中国有昆曲、有西洋歌剧,有古典音乐、流行歌曲;电影,有商业片,有艺术片,何能以一标准定之?况艺术水平高、艺术水平低,至高雅、低俗,只要不涉犯罪,观众自能评品、选择;未必观众都是小孩子,或个个弱智,只有联盟的几个“专家”才能为之把关。

艺术上常有初寂寂无声,后大红大紫,甚至生前无名,逝后荣光。须知,真正文学、艺术上的俊才与优秀作品,不是如联盟者所能够按“规划”培养、出资金“打造”的,但真正文学、艺术上的俊才与优秀作品,却绝对是如联盟者有能力扼杀、摧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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