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禁止未成年人救火是社会人性化进步
导语:对“少年英雄”大张旗鼓宣传与计划经济密切相关,个人不过是国家机器上一个螺丝钉的观念一脉相承。

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发生火灾,是否应当组织孩子参与扑救,辽宁人大的回答是“不”。《中国青年报》2月14日报道说,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如果说辽宁的相关规定有多大的新意,我倒并不觉得。早在2006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安排其(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再往前追溯到2004年,为落实《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少年英雄”赖宁的照片纷纷从校园墙上被摘下。所以说,辽宁的相关规定其实不过是在落实已有的法律规定而已。

照理说,辽宁的相关规定不值得大力宣传才是,但是,在某些国家还将少年扑入洪水中抢救领袖照而牺牲大张旗鼓地宣扬时,我们看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样的规定,确实在人类文明上向前大踏了一步。所以,对于某些具有“英雄情结”的人们,我还是准备普及一下常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不是鼓励未成年人不要有“见义勇为”的精神,不是不鼓励他们向善,而是认为这种所谓“勇为”不过是无谓的牺牲,于个人、于家庭、于国家、于事无补,反而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生命危险,因此,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就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因为,扑救火灾其实是很专业的工作,成年人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也很难胜任,何况出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少年英雄”赖宁丧身火海就是一个明证。这在世界法治和文明国家都是一个常识,例如在以色列,只要发生了火灾,当报警后,火灾周围所有人必须马上撤离现场,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参与“灭火战斗”。对了,这里是“任何人”,包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因为谁也不是救世主,成年人在自己的短板面前照样会遭遇“滑铁卢”。

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四川合川云门镇双江村小学四年级学生刘文学所谓的跟地主斗争的故事,到六十年代,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草原两姐妹的与暴风雪作斗争,保护集体财产的故事,再到八十年代,四川石棉县“十佳少先队员”赖宁主动参加扑灭山林火灾,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的事故,无一例外地都受到轰轰烈烈的宣传与表彰。“少年英雄”情结占据了我的童年与少年的整个记忆,有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 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

其实,对“少年英雄”大张旗鼓宣传与计划经济密切相关,个人不过是国家机器上一个螺丝钉的观念一脉相承。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机器上一个螺丝钉,集体利益高于一切,那怕集体的一根草或者领袖的一张相片,都是重于个体的生命,那么,在这种意识形态之下,只有能将国家与集体利益增加一点,个体的生命牺牲又算什么,少年的生命又算什么?少年的生命在所谓保护国家与集体财产的“飞蛾扑火”中得到了最高的升华,具有最大的意义。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少年英雄”宣传漫天遍地,组织未成年人扑火是如何的神圣,“少年英雄”为何让人顶礼膜拜。

不过,今天,我们意识到个体生命同样与集体利益一样重要,“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照入每个人心中,我们知道,不能为所谓的“崇高”与“少年英雄情绪”而无谓地牺牲个体生命,更不能让未成年人陷入这种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感谢这个时代的进步,让我们从“少年英雄情结”走出,走向人性和文明,也只有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才能看出辽宁的相关规定具有的时代伟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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