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审判“技巧”
导语:足球反腐宣判,有些人被认为判重了,有些人被认为判轻了。殊不知,取证时的一句话,可能就决定了宣判结果。

经济观察报 朱冲/文 足球反腐宣判,有些人被认为判重了,有些人被认为判轻了。殊不知,取证时的一句话,可能就决定了宣判结果。

先说行贿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许兰亭说:“对于行贿方来说,必须存有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算行贿。送钱不一定都构成行贿。”

根据审判资料,贾秀全、章建、邵克难等人代表的陕西、沈阳、山东等俱乐部都存有向足协领导和裁判送钱的情况。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做裁判工作,但他们在送钱时表述的是希望裁判偏袒,还是冠冕堂皇的要求裁判公正——两者的意思其实一样——但可能就影响了审判结果。甚至在向法官交代问题时,如何表述也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要求裁判偏袒,才属于谋求不正当利益,即构成行贿;要求裁判公正,显然是合理要求,不属于谋求不正当利益,那么,送钱就不构成行贿。

鉴于中国足球当时的假赌黑环境,当事人存在“花钱买公正”的可能。面对法官交代问题时的一句话,甚至一个字眼,就直接关系到审判结果。

再说受贿。“对受贿方来说,只要存在为对方谋取利益,这种利益不存在合法和不合法之分,都属权钱交易,即受贿。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权钱交易的认定存有三种情况:承诺、实施、实现,都属受贿。比如某人身为官员,前来行贿的都是和他们存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明知对方有求于你,你却依然收钱,这就算承诺;实施就是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就是指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前、事中、事后收钱,都构成受贿。”许兰亭说。

杨一民、张健强、陆俊、黄俊杰等都被判受贿罪。但以杨一民为例,他认为相当一大部分钱并不属于“钱权交易”,因为他认为他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很大一部分的钱款都是对方的“感谢费”与“人情关系费”,并未要求他做超出职务范围以外的事情。

陆俊等裁判也认为自己并未为对方谋求利益,裁判报告也都显示执法优、无错判。收钱是因为对方对他执法公正的感谢。

这就产生争议了。杨一民等人口中的人情往来和感谢费到底有无为对方谋取利益?比赛公平、执法公正,本是对比赛的基本要求,是否属于为对方谋取利益?这是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目前我国法律对礼金和受贿的区分确实难以界定。现实法律审判中也经常出现把礼金认定为不合法收入,予以没收,而不算作犯罪的情况。如在一些窝案、串案当中,涉案人员很多,办案部门可能会划一条线,即规定收钱在多少数额以下,只要把钱退出就不再追究了。这实际上就是把收到的钱作为礼金来处理,不作为犯罪。所以这一次,法庭做了综合考虑,收受数额很大,超出了一般的人情往来范畴,送钱人与收钱人之间也确实有某些方面的业务往来,则被认定为受贿。”许兰亭提议,“希望借此机会能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比如收受1000元或2000元以上属受贿等。美国就规定,超过100美元以上的礼金都需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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