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众、游街的社会不可能是法治社会
导语:一个社会是否有法治,不仅仅看权力对待普通公民如何,更重要是要看权力对待违法犯罪人如何。

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6月12日,一位司机网友发帖称,他于当日上午路过河南信阳工区路交警一大队门前时,看见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上身赤裸,被警察铐在路中央的隔离栏上。这名网友提供的照片显示,在工区路隔离栏两侧,两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将一名试图走脱的男子制服,随后,警察用手铐将男子的一只手臂铐住,手铐的另一端则铐在隔离栏上。照片显示,男子的上衣挂在身边的隔离栏上,上身赤裸。(凤凰网6月17日)

将公民铐在大街的隔离栏上,并且赤裸着上身,这很有些对公民羞辱的意味。然而,一个公民,即使是有违法行为,也不能将其作为羞辱对象,如果他确实违法了,需要控制他,那也可以在抓住他以后,及时带入警车。何况,他不过是违法驾驶助力车,是一种轻微违法事情,而且“据发帖的网友反映,这名男子被铐住后一直嚎啕大哭,称其母亲心脏病发作,生命垂危”,那么,为何不让他先看母亲的病,警察如此铐他有必要吗?能不能更人性化执法呢?当然,如果当时他确实进行暴力抗拒执法,警察只是临时将他铐在隔离栏上,上身赤裸也是他自己主动的行为,那倒是情有可原。

这事真相到底如何,我看信阳警方应当及时披露,如果确有错误,应当及时纠正才是。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许多地方的警方都善于将羞辱当作执法,乐于将羞辱当作执法,他们要不将违法犯罪人公开逮捕、公开宣判,要不就是游街示众。这种公开的羞辱,即使历经舆论批评而不悔。今年3月31日,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公开示众。而前些年,深圳警方将“小姐”“嫖客”公开示众,当众羞辱。更为离谱的是,前年,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中,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赤着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被警察带着在指认现场。

公开示众也好,公开游街也好,这对警察来说,的确有莫大的好处,如此显示警方的威严,违法犯罪人见到这种态势都心生害怕,不敢轻易对抗警方。甚至,对于老百姓来讲,也是支持者居多,因为,老百姓对这些违法犯罪人非常痛恨,他们当然愿意他们接受羞辱性惩罚,从而解心头之恨。而且,他们也相信,通过这种羞辱性惩罚,也可以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让他们不敢再作奸犯科。

然而,站在法治的角度上,这种拿羞辱当执法完全与法治背道而驰。且不说,所谓公开刑拘、公开逮捕,实际上公开的只是犯罪嫌疑人,这些人最终能否认定为罪犯,还得法院审判,公开刑拘、公开逮捕实际上是“未审先定”,违反法治的原则。退一步来说,即便这些公开示众的人的确是罪犯,那么,对他们公开示众、游街,也是法外施刑。在现代社会,对于一个人的惩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罪犯施加法律没有规定的刑罚。而对违法犯罪人进行羞辱,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早在1988年,两高、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公民羞辱与与古代耻辱刑和刑罚公开示众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有髡刑、耐刑,也就是割去罪犯头发或者胡须,这就是一种耻辱刑,古代也有对罪犯在闹市斩首、凌迟和城门悬首的做法。如今,一些地方警方搞出对违法犯罪人的羞辱,其实质仍然是要通过对于这些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上羞辱,要通过这种羞辱来达到警示社会上的潜在不稳定人员,是要宣示政府整治的决心,最终达到政府治理社会的目的,是在拿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人格尊严作为显示政府威严的道具。

一个社会是否有法治,不仅仅看权力对待普通公民如何,更重要是要看权力对待违法犯罪人如何,如果违法犯罪人都能在权力面前保持人格与尊严,那么,这个社会所有的人都有人格和尊严,这个社会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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