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巨额订单 彩虹精化实际控制人遭市场禁入

彭友2012-07-02 08:42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彭友   6月27日,由于2010年巨额订单的事情,彩虹精化(002256)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沈少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彩虹精化6月29日晚间披露,2010年11月23日,深圳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与彩虹精化签订了《关于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口头约定:深圳绿世界保证彩虹绿世界销售净利润不低于10%。

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根据深圳彩虹绿世界与彩虹精化事先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以及双方的口头约定,上述《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净利润13,010万元,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净利润7,155.50万元,这一金额是彩虹精化200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891.28万元的1.84倍。而公司未及时披露2010年12月12日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彩虹绿世界创造的巨额利润,进而给彩虹精化间接创造巨额利润这一重大事件。

2011年2月18日,深圳绿世界与彩虹绿世界召开会议,会上提出变更上述合同销售主体一事。2011年2月18日至22日,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2011年2月23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而公司未披露彩虹绿世界正在筹划的上述合同主体变更的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并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在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大量买卖公司股票。

据此,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所披露的信息没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公司在调查期间配合较好,补充披露了有关信息,存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化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郭健、王明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董事沈少玲知悉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合同销售主体的变更后,安排黄某某使用“黄某燕”等5个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沈少玲依法处理“黄某燕”等5个账户内的彩虹精化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沈少玲处以60万元罚款。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沈少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