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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一审判无期 收受817万元
2012-07-03 11:58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周靓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经济观察网 综合报道 据新京报报道 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收受总计817万余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卓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刘卓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一审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卓志今年58岁,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案发前,他负责农牧业经济和农村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等。

升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之前,刘卓志长期在锡林郭勒盟(下称锡盟)任职,而在落马前他的多名老部下先后被查办,之后中纪委对刘卓志展开了调查。

由于省部级高官腐败案跨省异地审理已经成为相对固定的司法管理,刘卓志一案被指定在了北京审理。

之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卓志共计卷入近30起受贿中,除了收受500万现金外还有30万美元以及实物,总计金额高达800余万元。作案手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卖官给下属、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帮人运作矿产手续等。后来的庭审中,刘卓志承认了全部指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案件时间表

2010年12月15日 刘卓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2010年12月23日 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1年1月6日 刘卓志被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2011年1月14日 刘卓志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

简历

刘卓志 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入党。

1997年6月-199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参加东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学习。

1998年9月-200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

2001年8月-2003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06年5月 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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