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成了公权讹诈的工具
导语:必须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的义务不因赔偿权利人的放弃而消除。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20多年前,湖南双峰籍商人谢益元到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江沪实业公司,生产和经营优质钛白粉。看到谢的公司发展迅速,闵行区工商部门要求他将公司注册地从长宁区变更到闵行区,遭谢拒绝。为此,闵行区工商局找茬多次前往检查,最终以该公司的商标与日本一家同类企业的商标“看起来有些相似”,便查封了江沪公司的生产场地和974吨原料并给予行政处罚,谢益元也以假冒商标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刑,法院还贱价变卖了谢益元公司价值660多万元的原料。为此,谢益元将工商局告上行政法庭,并提起了刑事上诉。

2000年,上海一中院撤销了闵行区法院维持工商处罚的一审行政判决,但迟迟不撤销刑事判决。直到2008年4月初,谢益元按照闵行区法院的要求,书面承诺放弃国家赔偿请求,才被闵行区法院自己撤销刑事判决,改判无罪。2010年,谢益元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国家赔偿遭拒绝,理由是谢益元之前承诺放弃了国家赔偿请求。

华声在线这则让人一看就生气的新闻事件,其实是当前全国各地很多司法博弈过程中的缩影,尤其是在纠正错误案件方面,当事人放弃国家赔偿、放弃要求追究错案责任人的权利,成了当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普遍无理要求。

根据我国的宪法所确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和分配机制,司法权本应该独立于包括行政权和公民、法人个人利益之外的中立评判权。从道理上来说,它不应维护行政权利益,也不应偏袒私人利益。但是,当法院将放弃国家赔偿作为纠正错误判决的前提时,本身已经表明司法正在偏袒着行政权。

而此案暴露出的更大问题还在于,司法权不仅偏袒、甚至成了行政权讹诈公民、欺压私权的最重要帮凶。

本来,公民和企业愿意选择在哪里注册,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国普遍存在的行政权自利现象,一家好企业的归属,直接影响着一个地方工商部门的切身利益——既和它发展企业的所谓政绩有关,还和该局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物质利益有关,甚至还影响着局领导的政治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热衷于骚扰优秀企业,已成通例。

如果退一步考虑,我们对工商部门对企业的注册问题进行骚扰还有可以理解的利益冲动,那么,当企业拒绝了工商部门毫无法定理由的要求后,后者再以行政执法活动相威胁施压,就使公权力沦落成了敲诈勒索的工具,使行政执法活动异化为讹诈企业的途径。

对这样的无理举动,司法本应秉承宪法原则和公平精神,及时判决工商部门的违法,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而在谢益元这个案件当中,闵行区法院反其道而行之,成了在整个公权力运行环节中第二道伤害公民和企业的工具,说白了,闵行区法院的司法权,直接沦为了公权讹诈私权的最大帮凶。

为什么在上海的闵行区会发生如此荒唐的事件?皆因两点——公权的私利化和地方政府的自利化。

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权本应是私权的守护神和服务者,但至少在闵行区,我们看到的是公权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欺压百姓、欺负私企、欺诈私权。而以闵行区政府为典型,工商部门把执法活动的目标,定位于为本区谋取利益,其背后的真正目的,其实是为本区政府谋取利益。

回到谢益元案件本身来说,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存在过错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对受侵害的私权给予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民事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它不应以某相对方的放弃而免除。可以设想,如果任由私权的放弃成为免于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制度就会陷入虚无化,因为更多的时候,公权机关足以通过诸如拖延办案、拒绝纠正、秘密恐吓等方式,逼迫私权主体违心放弃国家赔偿。

谢益元案件,其实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立法者,必须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的义务不因赔偿权利人的放弃而消除。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制度像一道紧箍咒一样,紧紧约束着公权行使者,以保证私权利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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