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裁员”背后的法律困境
导语:导语:在前些年制造商卖方市场的绝对优势下,购买者遭受到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的问题,而今制造商要付出代价了: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经济观察网 张伟/文 近期,“三一裁员事件”显然已经引起了公众对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钱多、人傻、速来”泡沫式发展的注意。显然,受整个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三一裁员”只是 重工机械制造行业步入寒冬的开始。在前些年制造商卖方市场的绝对优势下,购买者遭受到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的问题,而今制造商要付出 代价了: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三一裁员事件”表面上与其调整发展步骤相关,但根本原因是货款难以回收导致的资金紧张。据了解,与三一重工合作的中国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照与承租人(购买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依据,将全国多个省市的吊装及大件运输行业老大诉至法院以追讨拖欠的租赁费用。

以诉讼的方式讨要融资租赁费用,且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起诉了多个省市最大的购买者,这充分说明了三一重工的资金处于极度困窘的状态。这里暂且不论漫 长的诉讼过程能否挽救三一重工的燃眉之急,但有一点可以明显感知到:三一重工的竞争对手正在乘机抢占三一重工因诉讼流失的客户。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从合同法角度出发,工程机械承租人有义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赁金。但熟悉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的人当然明了,在 前些年卖方占据市场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模板,其格式条款尽管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候表现并不突出,但在全行业步入寒冬之际,其租赁 金及利息条款,尤其是罚息条款之苛刻就显得很不公平:承租人支付的罚息与利息同租赁金基本相等。考虑到整个市场状况,被拖欠工程款几成定局的承租人(购买 者),几乎无力应对租赁公司在此时来势汹汹的讨要。

事实上,工程机械制造商在顺势发展的这些年并未与承租人(购买者)达成利益分享的法律机制。鉴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征,其格式条款 的制定全由占据主导的出租方制定,承租人缺乏相应的讨价还价地位。因而,尽管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但显然并不符合市场活动合作双赢的长远机理。如果重 工机械制造商、融资租赁出租方、承租方要想建立长期合作共赢的稳定机制以应对变化多端的经济走势,那必须在反映利益分配的融资租赁合同上体现出真正的合意 与公平。否则,一旦再次遇到目前的经济形势,承租人(购买者)“鱼死网破”或者“破罐子破摔”,不但容易造成全行业的裁员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工程建 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中国机械行业的整体进步。

同时,需要提及的是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的产品标准混乱。很多企业以自我创新的宣传强行推广企业自身的标准,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产品标准适用企业标准。 因而,一旦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或者制造企业以低端产品冒充高端产品,购买者即使以合同欺诈为由诉至法院,也面临着举证难度:在缺乏国家、行业标准的前提 下,企业有充足的空间虚构产品标识和参数配置。

综上所述,以“三一裁员事件”为表征的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的困境,不但与企业自身经营策略有关,更是表现出了整个行业中尚未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 此种市场机制的形成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合同格式条款的适用上做出引导;同时,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尽快制定该行业各种类型机械设备的国家标准, 以维护制造企业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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