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共同契约”
导语:《宪法》是国本,是国家的根基。宪法体现的,就是人民和各政党、各个阶层的最基本共识,成为一个国家的“共同契约”。

经济观察报 社论 12月4日,中央组织召开了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习近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我们以为,在党的“十八大”之后,这是又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会,不仅在于纪念《宪法》颁布的历史意义,更在于它的重要现实意义。

在当前这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家在快速发展,社会的组成结构和治理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有分化、有转型、有调整;公众的现实利益诉求,日益体现出多样性。承认和研究不同利益群体、利益需求、利益表达在现阶段的并存,或者说长期共存,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国家在这个发展阶段的必经之路。

利益需求有不同,呈现出多样性,有的时候甚至看起来是各说各话、莫衷一是,但这是不是就一定意味着会混乱、会危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呢?我们认为不会。因为始终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存在,就是作为立国根本的《宪法》。

《宪法》是国本,是国家的根基。共和国的建政基础,就在于能够凝聚了国家各阶层的共识,拥有了共同的主张——在起初是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然后就是制定《宪法》。宪法体现的,就是人民和各政党、各个阶层的最基本共识,成为一个国家的“共同契约”。

坚持和保障以《宪法》为体现的那些基本共识,国家和社会就会稳定,民心就会凝聚。十几亿人口的国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是正常的,社会就是个大的生态系统,保持多样性、参差多态,既是社会的常态,更是有益的;同时,利益虽然有分歧但更有交集和重合,想要使这个生态系统保持健康和发展,往大里说,可能共同利益和需要共同努力的地方有无数,最后构成让生态系统整体共荣的“最大公约数”;但是,也有“最小公约数”,属于基本要素,构成共存的基础,比如要有氧气。确保住这个共同利益中的“最小公约数”,然后才是你也增长、我也发展,公约数越做越大,逐步去追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对于我们的国家来说,这个基本共识、最小公约数,就是《宪法》以及它的真正实施。

习近平同志讲,“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言不繁,切中关键。何谓宪政?宪法得以全面、切实、有效地实施就是宪政。努力推进宪法实施,推进社会主义宪政的落实和完善,一直以来都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任务之一。

藐视宪法,搁置宪法,破坏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依宪、依法执政治国,其后果在历史上曾经有过深刻教训,“文革”的灾难,国家、人民和党都蒙受了重大损失,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宪法和法律成为空文。这一次,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大会上,也专门说到“文革”教训,说到总结我们国家这些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就会发现,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一部宪法,国家的堂皇大典,它的全面贯彻实施,首先能够带给人民的就是安全感。1954年宪法制定的时候,刘少奇说过这么一句话,“我们制定宪法,就是要人民明白这件事,你没做亏心事,晚上谁敲门都不要怕”。

实际上,做到这点并不容易。这要求我们的党和政府,既要有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能力和智慧,又要有给自己执政治国设置“框框”,乃至“束缚”自己手脚的勇气和决心。框框是什么?就是宪法限定的公权力,和公民经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划出了它们之间的边界,不容任意越界和侵犯。违宪乱法,无论在什么样的口号、色彩包装之下,给人民、国家和党带来的,只会是重大的损失。

让历史的沉痛教训不能重演,没有别的路好走。习近平同志在会上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我们以为,全面贯彻依宪依法治国执政,就是国家道路在现阶段最坚固和可靠的路标。只有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给宪法以生命和权威,党和政府带头尊宪护法,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公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弥补在宪政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尽快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我们便能够共同创造和拥有一个更好的未来。在新的历史时期,自信地走社会主义宪政法治之路,应成为一条基本路径,循此而前行,迈向的就是国家的美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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