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监管 逆水更易行舟
导语:投资银行家会因为工作而身陷牢狱之灾吗?香港证监会的答案很坚定。

经济观察报 李缘/文 脚踏彩云的投资银行家,会因为工作而身陷牢狱之灾吗?香港证监会的答案很坚定。

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近日正式提出建议,保荐人需要为招股书上的不实陈述负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最高惩罚为罚款70万港元和监禁3年。此建议为一系列改革最具争议的部分——“因职入罪”在香港资本市场仍是新鲜事。

之前市场已习惯了“点名批评”和“做错就罚钱”的惩戒方式,过往两年证监会多次批评保荐人的尽职调查过于草率,令包括港交所和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无法恰当地评估上市申请,后果则是危害投资者利益。

钱罚得越来越多,一上市便上演“变形记”的新股却仍是层出不穷,且在近年达到高潮。史上最严厉的惩罚在今年4月判出:一家台湾背景的小型投资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洪良国际的保荐人,在撰写招股书时严重夸大洪良的财政状况,且尽职调查时未做到详尽和独立,被注销执照,并罚款4200万港元。

疏忽或归咎于能力未至,但欺诈触及了监管机构最后底线。证监会趁势抛出加强监管的“组合拳”,用更严苛的标准规管保荐人。新政包括在提交申请时便在港交所网站上公开招股章程(而不是申请批准后开始招股的路演阶段);必须在申请上市前两个月正式委任保荐人,若中途更换需要详细通知证监会;保荐人费用需在委聘条款中列明,反对“不成功不收费”的促销模式。

以上改革是否严苛?相比在上述洪良的个案中,保荐人甚至在向港交所和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当日,尽职调查还在仓促进行。这种事无巨细家长式的规管方式,更像是无奈之后的最后通牒。

惩罚是否过于严厉?70万罚款对于投资银行来说九牛一毛,但入狱3年呢?将“国际金融中心”挂在嘴边的香港银行界,在惩罚上也和国际接轨时,反应并不淡定。最常见的说法是,保荐人不是保证人,若因此而负上刑事责任,重拳或击伤香港资本市场筋骨。早于2007年,证监会便曾提出对保荐人引入刑事责任,但外资大行和本地券商反对情绪强烈,此建议搁置。

最受关注的疑问是,现在是推出新政的良好时机吗?别忘了香港今年IPO市场惨淡,若不是人保在年尾冲刺上市,香港将滑落全球排名第六的窘境。摊开时间轴,过去三年香港曾经历连续荣膺全球集资额第一的辉煌时期,那时是否更适合推行改革?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对此的回答是:“虽然现时IPO市场的交易量偏低,但这些改革在任何市场周期都有助巩固市场信心。”

对于监管机构的改革来说,逆水更易行舟。回溯香港证监会发展的历史,重大改革都是在大的危机中衍生。1973年股灾前,香港证券及商品市场的监管基本上是空白,股灾发生后,港府才组织监察委员会,订立规管法例。但监察委员会成员皆非全职,在1987年再次遭遇股灾时,人手不足的弊病暴露得淋漓尽致。痛定思痛,港府检讨委员会架构,得出“监察委员会缺乏明确工作方针,执行时消极被动、后知后觉”的结论,并建议独立于公务员架构外另设机构,全职监管。香港证监会遂于1989年诞生。

监管的妥协与铁腕,并不代表原则的改变,而是推行新政的土壤是否成熟。若不是经历类似洪良这样令人震惊的个案,以及一系列定时炸弹般有杀伤力的新股,今年推行新政遭到的反对会和往年一样强烈。正是在逆境下,业界和监管机构才有“同坐一条船”的相依感——试想若全球投资者在香港买到的新股都是“上市前美女,上市后巫婆”,谁还会来香港投资?

国际金融中心像是一个老字号,过去的辉煌不代表未来的成功,但在过去积累下良好的制度、顺畅的沟通及活跃的投资氛围,必是未来能东山再起的关键因素。再重温一次1989年港府成立证监会时的目标:“主动监管,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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