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禁止以人查房,但要公开官员财产
导语:房管部门有权拒绝毫无理由的查询,保护公民隐私,但查询对象是官员或者官员家属、近亲、恋人等特定关系人的除外。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有关“房叔”、“房姐”的舆论沸沸扬扬一阵之后,一些地方政府近日陆续出台政策,禁止仅根据公民个人的名字查询房产信息,这些政策大多打着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借口,其实质却是挟保护隐私以保护官员黑幕。

必须承认,房产信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的重要私密信息,应当得到适当的保护,因为这些信息不仅涉及财产问题,也很可能涉及住址等关键隐私,如果对这些信息不加以保护,公民就无安全可言。

但问题是,在腐败盛行的中国,由于缺乏官员财产公开等基本的监督制度,加之房产是财产领域的主力军,很多官员的贪贿所得或者其他一些违法所得,很容易演化为以房产为主的不动产,这次被舆论曝光的那些动辄几十套房的官员,就是典型的现象。可以说,通过查询房产信息,能够有效地发现贪官和腐败线索。

一方面需要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有必要通过查询房产信息以打击贪腐,这组矛盾如何解决?最近一些地方出台的严控房产信息查询的土政策,显然偏废了监督而强调了保护。

在我看来,适度的房产信息查询,不仅是反腐败的需要,也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对于那些官员和公众人物来说,其个人隐私必须让位于公众监督。因此,建立一种既能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又能有效发现房产信息中贪腐线索的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而要建立这个制度,可以考虑四个方面的设计框架:

第一,对于任何个人试图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的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基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而审慎提供信息。通常情况下,房管部门有权拒绝毫无理由的查询,但一种例外情形是:倘若申请查询人能够证明所查询对象是官员或者官员家属、近亲、恋人等特定关系人,或者查询申请人有理由证明自己的查询有关公共利益,那么,房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房管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任何异常房产信息,比如一人拥有多套以上住房的、官员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房产信息、其他房产交易和保有中的非正常情形,房管部门应该主动分类,将这些信息置备于公开查询范围。

第三,对于律师、记者、负有特定调查职责的公权机关等的查询申请,房管部门应该无保留地接受查询并提供全部真实信息,因为这些部门或者群体的调查,有法定职责依据,并且其查询所得信息,通常不会被滥用。

第四,作为保障性制度,有关政策还可以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公布普通公民个人的房产信息,应当给予处罚。

笔者认为,基于上述四个制度框架所建立的房产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既能有效保障房产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安全,又能满足公民监督和制度监督的需求,还能以适当的制度威慑力,防止贪官利用房地产作为隐藏、掩饰非法所得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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