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件不应承载太多
导语:作为未成年案件没有成人社会想象的那么复杂。就司法公正而言,权力不能左右司法,舆论也不能左右司法。

经济观察网 张荆/文 基本可以断言,李天一案件将成为中国现代法制史上的经典案例,原因不是案件本身的奇特,而是案件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网民议论和点击率,以及人们对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数以千万计的“口诛笔伐”。

李天一俨然成为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神通广大”的“恶少”的典型代表。如何评价李天一案件?笔者谈4点看法:

司法改革。“劳教一年”对未成年人李天一的人生影响是肯定的。我国劳教的管理体制与监狱的管理体制大体相同,“传习问题”在所难免。如果我们的未成年司法体制中设有“警方警诫”和“社区服务令“等制度,就能有效地避免“传习”问题的发生。就是说,在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进行分流,对大量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在通过警方警诫之后,进入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或像香港法院判决年轻艺人谢霆锋240小时社区服务令,矫治收到良好效果。但是在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缺少这样的制度安排,社区矫正也仅局限于管制、假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者。

李天一案件仍属未成年人案件,需社会保护。李天一打人案件发生时不满15岁,涉嫌轮奸案时不满17岁,属未满18岁的未成年。1991年12月29日,中国批准了国际《儿童权利公约》,我们自觉应当遵守现代社会普遍遵从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司法程序上,以及媒体宣传报道上,以及成人社会舆论传播上应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无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其实施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以及在宣传报道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27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5条,明确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是我们的新闻媒体和成人社会全然不顾这些法律规定,将未成年人李天一的相关资料披露无遗,未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避免舆论影响司法。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未成年人“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舆论广泛议论“银枪小霸王”、多次轮奸和强奸女友、英语教师,李天一涉案应判十年以上、十年以下等等,大有舆论调查和审判之势。对于李天一案件父母的教育方法需要反思;过早地媒体曝光,挂满光环、家庭优越感和未成年的傲慢感值得反思;孩子的逆反心理如何疏导和教育值得反思。但就司法公正而言,权力不能左右司法,舆论也不能左右司法。

未成年人案件不宜承载太多。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建设和政治改革滞后,致使贫富差距、民生福祉、官僚腐败问题突出,也使近年来贫富、官民、劳资冲突凸显,李天一的案件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发生的,并成为媒体点击率最高、民间口诛笔伐“宣泄通道”。作为未成年案件没有成人社会想象的那么复杂。李天一案件就是普通的未成年人案件,依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公正裁决,未成年人加害方和被害方都需要法律和社会的特殊保护,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而贫富、官民、劳资等社会矛盾解决则有赖于社会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未成年人李天一案件不能、也无法承载太多!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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