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地方化不应是“假想敌”
导语:司法地方化并非是实现正义的障碍,而是从源头上改革司法制度、回应人民公平诉求之举。

经济观察报 张伟/文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开幕式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回答记者的提问曾有如下表述:“一个具体案件对当事人来说,直接关系到权益的实现,我们经常讲,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显然,周强院长这种个案正义的理念正是司法中人民性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没有获得具体的正义观感,也就不会生发出司法公信力来。但结合我国两审终审的制度原则及司法实践,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绝大部分并不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供给,而是落到了地方法院身上。

如何由地方法院在地域管辖的范围内更好地“供给”公平和正义,应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由于冤假错案都发生在地方法院,因而,首先需要说服人们,司法地方化并非是实现正义的障碍,而是从源头上改革司法制度、回应人民公平诉求之举。

例如近期发生的“冀中星事件”、上访妈妈唐慧劳教案,这些事件背后,都有着地方法院供给司法公正不能的原因。而无论这种供给不能是基于法律本身还是牵涉到司法不公、甚至腐败,都不应该引申为司法改革的祛除地方化,而毋宁是要以落实地方法院独立审判权、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审判机制为契机,将公平和正义以个案的具体形式让参与者感知到,从而形成对司法权威的服膺。

但“司法地方化”一语却是以法治及司法改革“假想敌”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无疑,批评“司法地方化”的意见中,有很多极其正确。例如法院的经费受控于地方财政,就难免会出现地方政府干扰司法:“控制了一个人的衣食,就控制了他的意志”。同时,“司法地方化”还涵摄着为了维护地方的刚性稳定,地方法院屈从于相应的政治任务,将司法的准绳由宪法、法律降格为服从政策和权力意志。还有种担心,即如果强调司法地方化将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不利于我国统一的市场和社会秩序的形成。

干扰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办案的形式有多种,上述几种忧虑在现实中也并不鲜见,但这些忧虑都不能归因于司法地方化。首先,人民法院的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中,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不是地方政府说了算;其次,放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损害,因而不能将之归结为司法地方化所带来的结果。事实上,如果地方的司法官员寻求拓宽自己的仕途空间,表现出与其职责并不相称的权力野心,也不必大惊小怪。而将其权力欲引导至回应人民的正义诉求上去,才是应对的正确方式。当然,所谓司法地方化会加重地方保护主义则更是无稽之谈:如果司法官员没有“人情案”、“关系案”等等不正当利益的考虑,很难想象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他们会对外来商品、外地人抱有如此深刻的歧视和偏见。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在确立司法公正之路上做了很多的技术性改进工作。例如在各个法院设立起功能完备、审立分离的“诉讼服务大厅”,将当事人、律师同承办法官在形式上予以隔离,以期获得交流沟通的公开化;还有如设立管理评估鉴定事项的技术室,从而隔绝审判人员同社会中介机构串联牟利的可能;而如“五个严禁”的出台,其目的也是为了迫使司法官员真正回归到“司法为民”的角色中来,将公平、正义以具体、看得见的方式运送到当事人手中,从而获得他们的支持。

事实上,地方法治的衰微必定会将当地人民的正义诉求推送至最高司法机关。而考虑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限制,当事人不得不舍近求远的正义之路,最终多会得到政治化的解决:并非来自法律本身的权利义务配置,而可能是妥协退让,甚至会有当事人看不到正义的实现。从长远看,这必定会牺牲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功能,而不断强化其政治功能,甚至以后者取代前者。因而,我国司法改革不应以司法地方化作为“假想敌”。而唯有将地方法院改造成人民获取更加便捷、成本更加低廉的公平和正义的供给机关,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公信力。当然,这有赖于对司法中人民性的坚持,以及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对宪法、法律的绝对忠诚。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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