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四方面分析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成因

杜涛2017-12-24 14:44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2017年12月23日,审计署网站公布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财政部分析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成因。

财政部认为,虽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没有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过度举债谋“政绩”,超出财力可能铺摊子,无序举债搞建设。有的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缺乏统筹规划和长远考虑,急于超前发展,只管举债建设、不考虑还钱。这些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的债务缺乏预算约束,“借、用、还”管理脱节,形成企业借债、政府使用、偿债资金无法落实的局面。 

(二)项目实施责任不落实。有些地方和部门审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把关不严,对举债建设项目现金流评估不够,对项目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测算不科学,没有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还款能力,存在风险隐患。同时,还有些项目单位未按项目批复要求落实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加剧风险隐患。 

(三)一些金融机构推波助澜。有些金融机构认为地方政府不会破产也不敢破产,存在财政兜底幻觉,加上政府背景项目融资规模大,利率弹性小,容易快速提升单位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奖励,对这类项目趋之若鹜,没有按照市场化原则严格评估政府背景项目风险,放松风险管控要求,大量违规提供融资。一些中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后,通过合同约定由地方政府回购或保证最低收益等方式,参与地方政府项目建设,助推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四)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问责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没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甚至认为违法违规举债上项目、搞建设有利于地方发展,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问责不到位,约束软化,导致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不断出现。金融监管部门问责金融机构的制度尚不健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

财税新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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