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实施细则送审稿公布,港股教育板遭遇“黑色星期一”

吴秋婷2018-08-14 14:10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吴秋婷 8月13日,港股教育板块经历了一场“黑色星期一”。港股教育板块多家上市教育企业股价暴跌,位居港股跌幅前列。

此次港股市场教育板的大幅震荡与近期的一则通知相关。

8月10日晚,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至2018年9月10日,目前草案仍未正式实施。

本次《送审稿》较今年4月20日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一些实质上的修改。

《送审稿》再次强调了分类管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新增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教育企业,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引起了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

《送审稿》发布

今年4月,教育部起草了民促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原有《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8月10日司法部发布的《送审稿》有多处实质调整。其中,有几处变化较为关键。

此次《送审稿》新增了“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试图商业化的道路或将遭到封堵。

在监管层面,《送审稿》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并购重组、变相盈利、关联交易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另外,《送审稿》表示,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实际上,在2017年正式施行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就已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能否获得办学收益与办学结余”被确定为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并且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

新《民促法》的具体运作细则是下放到各省市,由当地教育部门决定,约有五年的窗口期。目前各地仍处于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划分的过渡期。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认为,《送审稿》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更多显示其非营利特质,少受资本市场的影响。《送审稿》中关于非营利性学校集团化办学的禁止型规定最终是否会通过,现在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港股教育板波动

《送审稿》的调整超出了许多投资者的预期,并引发了资本市场的恐慌性抛售。

民办教育行业集中度低,成规模的教育集团少,各大教育集团以兼并收购作为主要的扩张方式,而《送审稿》的新增内容引发了市场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横向并购行为将受到更为严格监管的担忧。

8月13日,港股教育板企业从开盘起便一路领跌。截至13日收盘,睿见教育收跌39.77%、宇华教育收跌36.57%、新高教集团收跌33.47%、枫叶教育收跌31.08%,教育板块位居港股跌幅前列。

13日盘后,民生教育、新高教集团、宇华教育、天立教育等多家港股教育板企业紧急召开投资者电话会议。几家公司的高管均表示,本次《送审稿》对公司影响不大。

对于股价的暴跌,宇华教育集团 CEO 李花在电话会议中回应称,从2016年11月7日之后,民促法的实施条例经过了几个版本,每一次的修改都能切实看到政府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态度。同时也越来越能看到关于规范办学、控制风险的内容。《送审稿》的发布能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生教育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左熠晨在电话会议中认为,政策的逻辑清晰,对营利性学校而言该承担多少承担多少,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道路;非盈利学校坚持非盈利属性,监管更加规范,对协议控制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更加严格。新政策只是把市场理解不太准确的地方澄清了一下。

前海梦创投资部总裁明宗皓在13日听了多场投资者会议,他向经济观察网表示:“几场会议听下来,主要都围绕着教育企业协议控制的合法性、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解释。之后会对关联的比例和结构重新思考做下调整,在新政策下,盈利性幼儿园、高等教育领域好像反而是利好。”

2016年11月,新《民促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获得通过。资本市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市前景普遍持悲观态度。当时已在港股上市的枫叶教育和成实外教育受政策影响,股价大跌。

拼图资本创始合伙人王磊认为,资本市场对政策总是有过激反应。这次政策的潜在影响对象是计划通过外延式扩张收购非营利性学校的集团化办学的机构。集团化办学的高等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培训机构等不在此列,这类机构无论上市或非上市的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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