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善人善举:司法就应守护社会价值

欧阳晨雨2020-05-14 09:57

欧阳晨雨/文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均入选。

从性质来看,这些典型民事案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维护公序良俗,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等,即属于此类。还有一类是保护善人善举,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则属于这一类。总的来说,无论是保护善人善举,还是维护公序良俗,其实都是用司法裁判的方式,守护和放大一个文明社会所应有的价值取向。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为规范社会秩序,约束形形色色的行为,有限的法律条文总是概括而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细微的。对于一种社会现象,法律或许会有不同的解读,这也是一种客观的无奈。将法律细化到极致,或者“日立一法”,既不可能,也没有这个必要。尤其是在社会有序发展的当下,法律还需要保持普适性,不能失去稳定性。如何来弥补法律的“先天”不足,又能避免偏离立法精神,就需要司法机关登台亮相、依法裁判,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准确定罪量刑、定分止争。司法裁判活动,与立法活动一样,最终会反作用于社会,推动社会前行。

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司法常承担了太多本不应由司法机关承担的压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但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各种干扰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甚至冲击到正常的司法活动。当年的佘祥林冤案,“被害人”其实没有遇害,但其亲属通过组织群众签名上书、多次上访等形式,对司法机构施加压力,佘祥林被判无期徒刑,与民意干预不无关系。在一些案件中,“死者为大”,“稳定压倒一切”,办案机关往往以后果轻重论是非,即便是不合理的要求,也能在办案机关周旋下“曲径通幽”,不仅戕害了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助长了“无理取闹”的不正之风,降低了社会的道德水准。

从最高法公布的这批典型民事案例看,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做法有多么独特,而是真正回归了法律、坚守了本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案,尽管造成了死伤的严重后果,但法院仍不为所动,依法“彻底”排除了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这在之前的司法判决中并不多见。之前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尽管游人违规在前,动物园也有警示标志,但在亡人赔偿的压力下,动物园方面也不得不低头。无限抬高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反过来说,也降低了游人的道德底线,削弱了法规意识。

司法坚守法治,就是倡导社会正气。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良心的底线。如果司法是非不分,颠倒黑白,连见义勇为、善人善举都不能保护,社会的道德被践踏,今后谁还敢“管闲事”救人呢?再看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孙某挺身而出,制止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虽然与对方的死亡有联系,但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孙某和物业方面不担责,不仅让好心人免除了“无理”困扰,更释放出强烈的依法保护善人善举的讯号,对于鼓励社会公众扶助弱小、见义勇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个健康、文明、向善的社会,既需要道德的沃土,也需要法治的滋养。保护善人善举、维护公序良俗,司法用公正的裁判,守住了法治的底线,更提升了社会道德。最高法公布这批典型民事案例,作了一篇大文章。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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