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出台 目的预防和制止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钱玉娟2020-11-10 15:1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钱玉娟 就在电商“双十一”大促进入关键赛点前夕,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清晰定义

对于平台型经济领域的经营者,这份指南给出了清晰定位,即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平台的哪些问题涉及垄断?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作出定义。具体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而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一旦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排他性协议,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在法律专业人士王瑞恩看来,多年被热议的平台“二选一”问题,就属于排他性协议,不过他认为这一行为“不必然构成垄断,需要考虑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从征求意见稿中可知,禁止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差别待遇,特别是“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而这反映出的则是近年来被诟病的大数据杀熟问题。

不过,王瑞恩也发现,这份指南也会考虑到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其中表示,“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他认为,这份指南确实对目前一些互联网行业乱象有规范作用,但“还要看疗效”。在他看来,“巧立名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仍可能持续。”

连环出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之所以将这份征求意见稿称之为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指南,在王瑞恩看来,正是因为结合了一些平台经济的实际情况,为如何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更多指标。

“例如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他认为,这对于让反垄断执法进入新兴行业是有帮助的。

其实,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几天,11月5日,针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易发高发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便在浙江杭州召开了一次“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

记者注意到,这一座谈会强调双十一期间,严禁各平台不择手段博眼球、打擦边球,片面追求流量和销量。

不仅如此,9月11日时,国家反垄断局也曾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更早以先的《反垄断法》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协议来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

如今国家市场更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出现垄断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营者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地起草了这份反垄断指南。在王瑞恩看来,诸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连环出击,紧抓反垄断的必要性在于,避免平台企业因市场竞争而侵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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